死亡赔偿金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情简介】 徐鑫、刘婷与孙泉三人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很好。2003年12月徐鑫与刘婷结婚要盖新房,因还要置办家具和酒席,徐鑫向孙泉借款1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只说等以后有钱了就还。由于从小一起长大,彼此相当信任,当时孙泉也未计较太多,只是让徐鑫打了张收条(不是借据亦非欠条)。 徐鑫与刘婷结婚后即一同前往城里打工。2005年8月,徐鑫在工地因意外事故死亡,死亡时未留下任何遗产。经劳动部门认定,徐鑫为因工死亡。此时孙泉找到徐鑫的妻子刘婷,称除了那张打了收条的1万元外,徐鑫另外还欠自己1万元,没有打条子。刘婷出于对孙泉的信任,便在徐鑫打给孙泉的收条上写上了证明徐鑫“总共收人民币2万元”的字样,并签了名。不久,徐鑫的妻子刘婷与徐鑫打工所在的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赔偿刘婷10万元(含死亡赔偿金8万元)。孙泉知晓后立即找到刘婷,要求刘婷用得到的10万元赔偿金偿还徐鑫生前的欠款2万元。由于刘婷拒绝偿还,因此孙泉于2006年3月3日起诉要求刘婷偿还欠款。 原告诉称:我在徐鑫生前借给其2万元,其在生前未还给我。徐鑫死后其家人因此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应为遗产,其生前所欠的欠款理应由他的遗产进行偿还。 被告辩称:该10万元赔偿金是徐鑫打工的公司对自己的精神抚慰金,应该属于自己,徐鑫死后没有留下任何遗产,自己没有替徐鑫偿还债务的义务,因此拒绝偿还。(以上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切入点】 欠款为徐鑫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死亡赔偿金不是其遗产。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主要证据】 1、原告刘婷提供的她与徐鑫的结婚证。 2、徐鑫因公死亡证明。 3、刘婷与徐鑫生前公司所签订的补偿协议。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由加害人给付死亡赔偿金,目的在于补偿、抚慰死者的亲属,对加害人予以一定的惩罚。死亡赔偿金是因公民死亡这一法律事件的发生,而应由加害人向死者亲属赔偿的精神抚慰金,因公民死亡而产生,以加害人的侵权事实成立为前提,死亡赔偿金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适用法律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由于徐鑫没有留下任何遗产,而其对原告所付的债务属于个人婚前债务,被告在没有继承徐鑫财产的情况下,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读审理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徐鑫死亡后被告取得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徐鑫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可见,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死者生前取得的财产,而是有关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慰问,发给谁的就属于谁,从发给之日就应当属于死者家属的个人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可见,我国继承法采用的是“限定继承原则”,结合本案来看就是说,如果徐鑫死亡时留下的遗产超过了2万元,被告作为徐鑫的法定继承人,就应当对孙泉主张的2万元债务全部承担清偿责任,而如果徐鑫留下的遗产不足2万元,假设只有1万元,那么被告就只需要对其继承的这1万元负清偿责任,剩下的1万元债务,被告可以不偿还。在本案中,徐鑫死亡时没有留下遗产,因此被告就可以不为徐鑫承担还款义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 【律师建议】 死亡赔偿金是指公民因工伤、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死亡的,由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给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表现形式之一,其与遗产之间本不应存在混淆的情况。但由于死亡赔偿金与遗产有着相似之处: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的范围与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大致相同,都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请求或者继承,均基于与死者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拟制血亲关系,行使死亡赔偿金请求权、遗产继承权均在公民死亡之后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的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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