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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来源:中国婚姻家庭网                   
【案情简介】
     廖征与胡云于2002年6月结婚,结婚后廖征为了养家购买了一辆货车跑运输。廖征的收入极大地改变了家里的经济条件,廖征夫妻和廖征的父母一起生活,家庭关系较好。2007年12月廖征在出车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廖征当场死亡。廖征的车祸完全地改变了这个家,家里的经济支柱没有了,更糟的是胡云与廖征的父母为了廖征在生前曾购买的人身保险的赔偿金归属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原来廖征在买了货车后,因经常要在夜间营运,所以就为自己购买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且指定妻子为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4万元人身保险金及1.5万元财产保险金。胡云认为这4万元归她个人所有,而廖征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来的,和1.4万元财产保险金一样都是儿子的遗产,做父母的享有继承权,应当和胡云平分这部分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胡云于2008年4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廖征的遗产并确认38000的人身保险赔偿金是归自己所有。
     原告胡云诉称:丈夫的意外死亡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同时也给自己以后的生活带来了困难。丈夫在生前为了防止意外发生后自己的生活没有保障,所以才买的人身保险,并且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现在不幸真的发生了,丈夫的人身保险金应该是自己一个人的,而财产保险金我愿意和两被告一起继承。
 
     两被告辩称:现在两人是白发人送黑发人,儿子的死已经让两人痛苦万分。保险金都是用儿子的命换来的,自己作为儿子的亲生父母完全有权利继承这部分财产。(以上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切入点】
人身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的是原告。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继承法》第3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第1条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4、《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5、《保险法》第64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主要证据】
1、原告提供的与廖征的结婚证。
2、原告提供的廖征的死亡证明。
3、原告提供的廖征生前购买保险单、保险合同。
4、原告提供的保险金数额证明。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廖征与胡云于2006年6月10日结婚,廖征于2007年12月8日意外死亡,廖征在生前购买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廖征死亡后保险公司赔偿了4万元的人身保险金和1.4万元的财产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4万元的人身保险金由于廖征在生前指定了原告为受益人,因此此款应归其所有,1.4万元财产保险金应作为廖征遗产进行分割。最后判决4万元人身保险金归原告所有;1.4万元由原告和两被告三人共同继承。
【解读审理结果】
      本案涉及的保险赔偿金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赔偿金,由于财产保险金原告同意与两被告平均分割,因此法院根据有关遗产分割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1.4万元的财产保险赔偿金由三人共同继承是正确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廖征生前购买的人身保险在其死后获得的赔偿金是否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很明确地表明,人身保险合同指定了保险受益人的话,人身保险赔偿金就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而应该是个人财产。因此由于本案的廖征在生前指定了原告为其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因此法院判决此款为原告个人所有是正确的。
 
【律师建议】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签定合同,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赔付给保险受益人一定数额金钱的合同行为。其具有如下特征:(1)保险标的人格化;(2)保险金定额支付;(3)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到人的生死、健康;(4)保险人不得强制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5)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由此可见,人身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其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都是为自己投保,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不包括为他人投保的情形),因此,人身保险金应当属于被保险人。然而,由于人身保险的内容多涉及生命,当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由保险公司给付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其本人已经无法享受该保险金,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多指定受益人,即当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由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享受。因此,由于人身保险金存在是否指定了受益人的区别,其是否能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也需要从两方面,既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来区分。
 
      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即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将取得保险金。其实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投保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所做的赠与,属于投保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它已经不属于投保人在死亡时的财产,因此,其不能作为遗产,它已成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投保人生前的债务。
 
      另外,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如前所述,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所得的保险金就成为投保人的财产,此时,人身保险金就可以作为遗产,依法由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专业律师:
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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