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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遗产房屋遭遇征收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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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遗产房屋遭遇征收时的处理
李先生夫妇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其原本有一套二层私房,房屋产权证上是李先生的名字,一家六人的户口均在私房中。后来,大女儿出嫁,户口迁出。2003年,李先生夫妇购置了一套一室户二手房(以下简称“单间房”),该房产权证上是李老太的名字。
2008年4月,李先生临终前,口头向李老太、两个女儿和至今未婚的儿子表明,私房是留给儿子的。待李老太百年之后,两个女儿可以继承和分割单间房。李先生逝世后,私房的产权证产权人未进行变更,该证一直由李老太保管。
2011年,私房遇到征收。该私房中有李老太、儿子及小女儿和小女儿的儿子四人户口。小女儿认为,以房屋面积计算拿征收款不合算,应该拿同等面积的征收安置房补偿,她和其儿子想拿一套房子。而李先生的儿子则认为,若选择拿安置房的话会侵蚀到他的利益,他最终得到的钱款就会减少,并认为这是父亲留给他一人的遗产,以房屋面积计算拿征收款最合算。李老太则赞成其儿子全部拿钱的做法。由此,家庭内部就以下几个问题引起争论。
首先,该私房已是遗产,遗产遇到征收,应该如何分割?其次,李老太小女儿要拿房,拿了房之后是否会影响李先生儿子的利益?第三,大女儿户口不在私房中,她的权益该如何衡量计算?可否享受征收安置补偿?
【律师观点】
第一、这起纠纷事件首先要看李先生当时立的“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李先生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意将私房单独分配给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此可见,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而李先生在立口头遗嘱时,当时有李老太、两个女儿和儿子在场,他们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在法律上的身份均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人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所以李先生当时立的口头遗嘱属于无效遗嘱,遗产分配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因私房系李先生与李老太的夫妻共有财产,李先生去世后其占有的该私房的一半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继承人有李老太、两个女儿和儿子,将此房屋的一半再平均分为四份,即李老太、两个女儿和儿子每人各占有整个私房的八分之一的份额,李老太再加上她占有的该房一半的夫妻共有份额,她实际占有该房的八分之五的份额。
第二、根据国家有关征收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同地方可能有不同的规定要查阅当地的法规予以确认)。
选择哪种补偿方式可以由李老太、两个女儿和儿子四人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诉讼期间已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不停止征收的执行。李老太小女儿想要拿房,如果最终经协商或者经裁决该私房进行产权调换,房屋由小女儿获得的话,李老太占有该房的八分之五、大女儿和儿子各占有的八分之一份额,小女儿要折合成相应的货币补偿款对三人分别进行补偿,这样儿子的利益就可以得到保护。
第三、继承权只与是否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有关,与户口在哪里无关。
只要是李先生的子女,即使户口不在该征收房内,也仍然享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大女儿当然享有该房八分之一的继承权。如该房屋是货币安置的,其可分配到八分之一安置补偿款;如该房屋是产权调换的,其享有的八分之一补偿款由最终获得该房的人补偿给她,如得房人不同意给付补偿款的,其可以要求与得房人按份共有该房屋,其应占有该房屋的八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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