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股权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嘱见证 房产继承 房产过户 遗产分割 成功案例 代书遗嘱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文件下载

访客留言
[3-2]亲爱的朋友:您好!
[2-11]http://ww
[12-31]外祖父可以收养自己
[1-10]你好,我户口因为考
[8-6]你好,我今年45,
[7-17]你好:律师我想咨询
[7-13]我奶奶老房子给我了
[6-16]你好,我想问一下,
不动产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管辖
房产公证、房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管辖


不动产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管辖
 
    丘先生:我是香港人,长年居住在南海,最近我在南海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我要求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但开发商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地点改为广州市,以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为由,建议我到广州市的公证处办理,请问这合法吗?
  公证员:不合法。我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公证,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专属管辖。你办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所涉及的不动产在南海,故只能由佛山市南海区公证处管辖。以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为由到广州市的公证处办理公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专业律师:
不动产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管辖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屋继承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 版权: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