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拆迁私房自住户产权调换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济拆调办字 [1998]3 号
各区产权调换工作领导小组 , 市、区有关部门 :
在办理拆迁私房自住户产权调换工作中 , 普遍反映因产权人变更 公证、超过正常安置面积部分的计价等问题 , 影响着产权调换工作的顺 利进行。为有序地推进和加快产权调换工作的进程 , 现就产权调换工 作中的有关问题 , 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
一、对私房所有权人变更问题的处理
1. 原被拆除私房所有权人健在 , 其私房自住户的拆迁安置房让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申请调换产权或房改购房的 , 由原产权人自行作 出是否需要公证的决定。如决定不需要公证时 , 可写出让谁来办理产 权调换或房改购房的证明。证明中必须写明继承人与原产权人的关 系 , 并作出 " 如果发生房屋产权、债务等纠纷 , 由原产权人或继承人自行 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 的保证。原私房所有权人和继承人均应在 " 证明 材料 " 上签字盖章。
2. 原被拆除私房所有权人去世的 , 被拆私房自住户的拆迁安置 房 , 由继承人申请调换产权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房的 , 由继承人自行 作出是否需要公证的决定。如决定不需公证时 , 要写出变更私房所有 权人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写明与原私房所有权人的关系 , 作出 " 如果发生房屋产权、债务等纠纷 , 全部由申请人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 的 保证。申请人应在 " 申请书 " 上签字盖章。
3." 证明材料 " 、 " 申请书 " 要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 需提供原件 ( 不要? 复印件 ) 一式四份 , 交区房管局两份 , 由市、区房管部门各存一份 , 其余 由当事人自存。
4." 公证书 " 或 " 证明材料 " 、 " 申请书 " 要于 1998 年 12 月 1 日前交 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未行公证或未写 " 证明材料 " 、 " 申请书 " 的 , 不 予办理产权调换或房改购房手续。对逾期不交 " 公证书 " 或 " 证明材 料 " 、 " 申请书 " 的 , 视为自行放弃产权调换或房改购房 , 按继续租住公房 对待。、
5. 为避免因未能提供 " 公证书 " 或 " 证明材料 " 、 " 申请书 " 而影响拆 迁私房自住户选择产权调换或房改购房的 , 可先交 " 私房拆迁自住户安 置房产权处理申请书 " 后 , 再办理房屋产权人变更所必需的公证或证 明、申请 , 但最迟不得超过 1998 年 12 月 1 日的期限。
由于这样做是方便于群众 , 故各拆迁和房管部门应多一项工作。 即凡有申请人与原私房产权人不符的 , 拆迁部门应查明原因后 , 在《认 证结果证明》上作一注明 : 房管部门对此类情况应增加一项核实工作 , 对原拆迁私房补偿协议上的产权所有人与现产权调换或房改购房的申
请人不一致的 , 在未出具 " 公证书 " 或 " 证明材料 " 、 " 申请书 " 之前 , 暂不 办理房屋确权发证的初审手续 o
二、拆迁安置房超过正常安置面积部分 ( 超安面积 ) 计价问题的处理
1. 济政发 [1998]21 号文件第二部分 ( 一 ) 至 ( 四 ) 条对拆迁安置房 价格作了明确规定。其中 ,( 四 ) 条中规定 " 超过的建筑面积 , 按各不同 阶段拆迁时政策规定的商品房优惠价结算 ; 当时没有具体规定的 , 损市 政府济政发 [1991]41 、 44 号文件规定的商品房优惠价结算 " 。为 21 号 文件配套的《拆迁私房自住户变产权作价补偿为产权调换价格表》备注 栏中也注明 " 超出正常安置面积的安置房价格和楼层差价 , 按各不同拆 迁阶段所相应的政策规定价格执行 ; 没有相应规定价格的 , 按济政发 [1991]41 号、 44 号文件规定办理。鉴于安置房产权单位负有计价任务 , 又缺少各不同拆迁阶段相应的政策规定 , 为此 , 曾印发了附件一《拆 迁规定摘录》 , 只要认真学习上述有关规定 , 即可找出正确答案和解决 问题的办法 O
2. 在上述有关规定中 , 有的对安置房价格规定了一个浮动范围 , 操作中可按照 " 具体价格按已经实施的同一工程中所确定的系数计算 " 的规定处理。
3. 我市拆迁工作是本着产权与使用权相分理的原则进行补偿和 安置的。济政发 [1998]21 号文件的主题是 " 解决拆迁私房自住户产权 问题 " 。因此 , 在具体实施中 , 要严格按 21 号文件规定和上述原则办理 或解答有关问题 , 防止在其他问题上过多纠缠或随意答复 , 以免引发其 它矛盾。
三、对拆迁私房自住户丢失原补偿协议问题的处理
济政发 [1998]21 号文件规定 ," 原拆迁部门接到拆迁私房自住户的申请和原私房拆迁补偿协议后 , 应及时核实认证 , 对住户协议丢损 者 , 可依据拆迁资料中所存协议复印 " 。为了确保复印件的合法性和真 实性 , 提供复印件的部门 ( 单位 ) 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否则 , 不能 作为有效证件材料 , 进入下一工作程序的部门 ( 单位 ) 可不予接收。对已经接收的证件材料 , 要按此意见重新补盖公章。
四、对产权调换工作中有关表格的使用问题的处理
为保证产权调换工作全部资料的规范化 , 利于存档管理 , 在本次产权调换工作中设计了 " 私房拆迁自住户安置房产权处理申请书 " 、 " 拆迁 私房认证结果证明 " 、 " 拆迁私房自住户调换产权协议书 " 、 " 拆迁私房调 换产权房屋使用情况核对表 " 和 " 拆迁私房调换产权房屋计价结算表 "
五种表格。在实施产权调换的各个环节中 , 均要严格按照表内所设项 目内容认真填写。过去在贯彻济建办字 [1996] 第 33 号文件时所制作 的有关表格一律作废 , 不准在本次产权调换中使用。凡已使用了原表 格的 , 应按新印制的表格重新填写。否则 , 进入下一工作程序的部门和 单位不予接收。
五、关于住房租金问题的处理
1. 停止收缴房租的时间。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发 [1998]21 号文件第四部分第七条规定 :" 拆迁安置房自安置之月起 , 至 1997 年 12 月 底止 , 住房使用人欠交租金的 , 应在办理产权调换前付清所欠租金。否 则 , 不予办理。 "
2. 从 1998 年 1 月开始停收租金 , 是指按济政发 [1998]21 号文件 规定 :" 选择产权调换或房改购房 " 的住户、并在 1998 年 9 月 30 日前巳 上交申请的。不包括 " 选择继续按照规定租住现住房 " 和 1998 年 9 月 30 日前未交 " 申请书 " 的住户 O
3. 凡在停止交租范围、并在规定停止交租时限后已交的租金 , 在 办理产权调换或房改购房结算房价款时 , 从应交价款中扣除巳交的房 屋租金。
4. 凡是 " 选择继续按照规定租住现住房 " 或在 1998 年 9 月 30 日前 , 不做任何选择 , 未交 " 申请书 " 的 , 不能停止或中止交纳现住房租金。 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 , 依法收缴租金。
一九九八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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