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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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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遗嘱见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
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
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
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
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法律对见证人的规定,是对见证遗嘱的效力是一个限定,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所见证的遗嘱都是无效的。律
师作为见证人基本上排除了《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证明效力要比一般人作为见证人要大,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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