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5月钱某为丈夫刘某投保了人身险,保险期限30年,保费50000元,受益人为2岁的儿子刘成。2009年刘某生病住院期间手书遗嘱一份,变更了保险金的一半给自己的父母安度晚年之用。2009年底,刘某去世。刘某的父母按刘某生前有关保险金安排的意思书面通知了保险公司,后者经调查属实后,向刘某父母及钱某(代未成年的刘成领取)分别给付了保险金的一半。钱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向刘成全额给付保险金,经几次交涉未果,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王某遗嘱中安排保险金行为的效力。王某在遗嘱中称“父母已年迈,我生前所投人身保险,死后其对保险金应享有一半的受益权。”从字面意思看,即可能是遗嘱,也可能是追加受益人。考虑到被保险人的自身条件,不能要求其用准确的专业术语表达意思,为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刘某的表示应被视作是增加受益人的安排,应认定为有效,因此,刘某的父母享有一半保险金的受益权。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被保险人对保险受益权的约定是处分遗产还是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作出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行驶这一权利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避免混合在遗嘱当中,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只能通过遗嘱处分遗产,而保险金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被保险人处分保险金的行为是一种越权处分或者叫无权处分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之后,又通过遗嘱分配保险金,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发生纠纷之后,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刘某临终前增加自己的父母作为受益人,并将这种意思以书面形式表示出来,虽未能在生前送到保险公司,但并不违反法律的要求。本案中,法院判定刘某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