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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老妻没登记,老伴去世,老人能否继承遗产
继承、没登记

【案情回放】

济南的牛大爷和刘大妈是一对老夫妻。牛大爷在和刘大妈认识之前,和他的前妻生了一个儿子牛某,后来他的前妻因病去世。后来,牛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刘大妈。在1965年两人在双方父母及亲人的见证下,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婚后两人勤俭持家,挣下了很大的家业,但是因为牛大爷的原因,两人也就一直没有孩子。今年年初,70多岁的牛大爷因为突发脑溢血去世。同样年过七旬的刘大妈感到非常伤心,但是更令刘大妈伤心的是,刘大妈的继子,也就是牛大爷和前妻所生的牛某,竟然要将刘大妈赶出家门。原因是刘大妈一直没和牛大爷登记结婚,不能继承牛大爷的家业。

万般无奈,刘大妈以牛某侵犯其继承权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牛大爷的遗产。

【律师解读】

本案的焦点就是没有和牛大爷结婚登记的刘大妈能否以配偶的身份要求继承牛大爷的遗产。

关于没有登记结婚,一方死亡,一方能否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的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判断刘大妈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关键在于刘大妈与牛大爷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如果构成事实婚姻,那么刘大妈就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继承牛大爷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是:①刘大妈和牛大爷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必须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②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③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①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②双方自愿结婚;③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④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显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刘大妈和牛大爷符合上述要求,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也就是说,虽然刘大妈和牛大爷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但是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律的规定,刘大妈的继承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结案语】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自从1994年2月1日起,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凡是没有经过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后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一律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处理同居关系中,有很多的权利是不受保护的,这对现在青年男女婚前同居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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