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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有义务履行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合同
继承、赠与合同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男,xxxx日生

被告李xx,男,xxxxx日生,

被告李xx,女,xxxxx日生,

被告李xx,女,xxxxx日生,

被告李xx,女,xxxxx日生,

1999324原告父母李xx、刘xx自愿将其位于济南市xxxxx号楼x单元xx号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一套赠与原告,签订《赠与书》,《赠与书》注明“房产所有权归李xx所有”,并办理了公证赠与书,当日李xx、刘xx将产权证书交与了原告,原告同意接受赠与。李xx、刘xx生育子女为原、被告五人。2000415日刘xx病逝,201081日李xx病逝。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义务

律师代理意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且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及诺成性的特点。本案中,赠与人李xx、刘xx199612月即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19993月李xx及刘xx有权对自己所有的房产作出处分。李xx与刘xx在对赠与行为进行公证之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及赠与公证书交给原告,原告接受并一直保管上述证件,表明原告接受了赠与人的赠与行为,且该赠与行为经过公证,不得任意撤销。被告李xx主张公证存在虚假性,赠与书及询问笔录中李xx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李xx主张其父母之所以办理公证是为了给被告李xx再要一套住房,且被告李xx曾向其保证过会将本案所涉的赠与书公证撤销,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李xx主张原告李xx出具的保证书表明原告认为涉案房产是大家共有的,原告认为该保证书恰恰可以证明其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力处分人,有权处理涉案房屋的居住问题,该保证书仅涉及涉案房屋的居住问题,并未涉及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故该保证书不能证明被告李xx的该项主张。综上,李xx、刘xx与李xx之间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因李xx、刘xx夫妻去世已经无法履行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李xx可以要求李xx、刘xx的继承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义务,即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以实现合同目的。现原告要求四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合法有据,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被告李xx、李xx、李xx、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李xx办理济南市xxxxxxx号楼xx单元xx室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产过户到原告李xx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业律师:
继承人有义务履行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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