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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遗产,死者哥哥与继侄子两次上法庭
为争遗产,死者哥哥与继侄子两次上法庭
妹妹去世后,家住如东的张某与继外甥崔某为争遗产闹上法庭,打起了继承纠纷官司。经调解,崔某支付五万元了结此案。可半年后,张某的儿子又以自己的父亲罹患老年性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前述调解协议,最终崔某又付了3万元。

  2013年1月,如东县栟茶镇63岁老汉崔某的继母张姨去世,并留下价值512000元的遗产。由于张姨唯一的女儿早已过世,料理完继母的丧事后,崔老汉觉得自己就是这笔不菲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不料,就在这时,张姨的哥哥张某突然找上门来,要求分割遗产。张某表示,张姨的配偶、女儿、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已经不在人世,自己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该遗产。此外,2011年崔老汉父亲去世后,张姨独自一人居住,并未和崔老汉共同生活,崔老汉没有尽到足够的抚养照顾义务,反倒是张某吩咐其儿子张某某经常前去看望照顾老太太。双方各说各有理僵持不下,2013年2月,张某将崔某起诉至如东法院。

  经调解,崔、张二人于2013年9月在庭外达成了一致意见,签署了一份协议,由崔某一次性给付张某人民币5万元,遗产全部归崔某所有。钱款履行到位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撤诉,纠纷貌似就此了结。不料,过了半年后,张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某以张某已罹患中度老年性痴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法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无效,并提供了南通市精神病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同时,张某某代表张某,要求重新分割张姨的遗产。

  近日,张某、张某某同意与崔某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在第一次协议达成的基础上,由崔某再给付张某3万元,张姨的遗产全部归崔某所有,该案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崔某、张某究竟谁有继承权,实际上涉及的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认定问题。张姨死后并未留下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其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律上认定,扶养关系主要是看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按照出庭的十位证人所言,崔某确实尽到了赡养义务,因而崔某作为张姨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张某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权继承。但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另有六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张某也确实对张姨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因而张某亦可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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