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明是某离休干部李某的次子,在李某患病后一直不离左右细心照顾,人尽孝道。2012年4月某日李某病重逝世,父亲的最后一程是在李某明的陪伴下走完的。李某生前育有二子一女,长子李某辉,次子李某明、女儿李某英。李某妻子和大儿子都早逝,李某身边就剩下二儿子李某明、女儿李某英,另李某长子与配偶育有一子即李某的长孙李某轩。
李某过世以后,广州某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和市老干局向李某亲属核发丧葬费、抚恤金共12万元。信托公司在发放过程中,在未取得亲属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中4万多元发放给了李某英,而剩余7万多元信托公司在未告知亲属的情况下,直接转入了李某的生前某建行账号。由于该账号的银行卡并不在亲属手中,2012年9月25日,该账号内将近5万元被他人在异地冒名领走。李某明在知道父亲名下丧葬费、抚恤金被私自发放和被他人冒领后,多次与信托公司联系,希望公司召集全部亲属进行协商,合理分配下发丧葬费、抚恤金,并要求公司对被他人冒领的5万元抚恤金进行赔偿,但公司以抚恤金已经合理发放为由,拒绝了李某明的要求。另外,李某的长孙李某轩认为自己应分得李某名下的抚恤金。
【审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中认为本案属分家析产纠纷,被他人冒领的5万元因无法确认具体取款人与本案分家事由有利害关系,在本案不做处理认定。对剩余69322元的分割,如下:1、丧葬费21140元由原告李某明取得。2、抚恤金48182元由李某明与李某英各分得50%。一审判决支持了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律师为委托人李某明争取到了最大经济利益。
【律师总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政府以及工作单位下发的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适用遗产继承方式进行分配。丧葬费用于死者安葬事宜,由具体承担死者丧葬事宜的利害人享有;而抚恤金用于死者近亲属的安抚事宜,由近亲属共同取得。在本案中,刘天君律师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耐心地为当事人解疑答惑,对案件进行了准确的判断,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