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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和丧葬费应该如何分配
抚恤金\丧葬费\分配

【案情介绍】

李某明是某离休干部李某的次子,在李某患病后一直不离左右细心照顾,人尽孝道。2012年4月某日李某病重逝世,父亲的最后一程是在李某明的陪伴下走完的。李某生前育有二子一女,长子李某辉,次子李某明、女儿李某英。李某妻子和大儿子都早逝,李某身边就剩下二儿子李某明、女儿李某英,另李某长子与配偶育有一子即李某的长孙李某轩。

李某过世以后,广州某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和市老干局向李某亲属核发丧葬费抚恤金共12万元。信托公司在发放过程中,在未取得亲属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中4万多元发放给了李某英,而剩余7万多元信托公司在未告知亲属的情况下,直接转入了李某的生前某建行账号。由于该账号的银行卡并不在亲属手中,2012年9月25日,该账号内将近5万元被他人在异地冒名领走。李某明在知道父亲名下丧葬费、抚恤金被私自发放和被他人冒领后,多次与信托公司联系,希望公司召集全部亲属进行协商,合理分配下发丧葬费、抚恤金,并要求公司对被他人冒领的5万元抚恤金进行赔偿,但公司以抚恤金已经合理发放为由,拒绝了李某明的要求。另外,李某的长孙李某轩认为自己应分得李某名下的抚恤金。

【审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中认为本案属分家析产纠纷,被他人冒领的5万元因无法确认具体取款人与本案分家事由有利害关系,在本案不做处理认定。对剩余69322元的分割,如下:1、丧葬费21140元由原告李某明取得。2、抚恤金48182元由李某明与李某英各分得50%。一审判决支持了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律师为委托人李某明争取到了最大经济利益。

【律师总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政府以及工作单位下发的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适用遗产继承方式进行分配。丧葬费用于死者安葬事宜,由具体承担死者丧葬事宜的利害人享有;而抚恤金用于死者近亲属的安抚事宜,由近亲属共同取得。在本案中,刘天君律师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耐心地为当事人解疑答惑,对案件进行了准确的判断,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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