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有一处房屋遇到拆迁分得拆迁款40万余元,其有五个子女,其中两个子女在法院审理中放弃对甲的继承。甲的另外三个子女,乙丙丁要求对该拆迁款进行继承分割。在庭审过程中,乙拿出一份协议,约定甲由乙赡养,丙丁自愿放弃对甲的财产继承权。丙提交一份由其书写遗嘱内容,甲签字按印的遗嘱,主要内容为甲的拆迁款都归丙所有。
律师分析:
一、丙所提交的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本案中,甲所提交的遗嘱系由丙书写遗嘱内容,甲签字按印,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故对被继承人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继承开始前的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本案中,乙提出丙丁曾在2006年与其签署协议表示放弃继承甲遗产的权利,故丙丁不再享有分得甲遗产的权利,但该协议签署时间系在甲过世之前,签署协议当时继承尚未开始;而在甲过世之后,丙丁亦明确表示其不放弃继承甲遗产的权利,故乙主张丙丁已经放弃对甲遗产的继承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其该项主张应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