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继子女继承案件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张某和王某某于1976年1月28日结婚,两人均为再婚,张某与前妻育有二个子女,即二被告,离婚时均判决由其前妻抚养,张某与王某某结婚时,二子女均已成年,与王某某未形成扶养关系。王某某与前夫领养一子,即原告。张某与王某某在1993年12月30日根据房改政策购得住房一套,1994年4月7日张某在合肥市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将该房屋属于其本人的部分全部留给王某某所有,张某于2003年8月19日去世。
1995年12月25日原告出资购买了其养母王某某位于市区某套房改房并居住至今,王某某于2012年4月8日因病去世。
原、被告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余峻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此案,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养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原告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二被告因与王某某不具有扶养关系,不属于王某某的继承人,因被告父亲已立有公证遗嘱,指定王某某为其财产继承人,王某某去世后其继承的财产及其本人财产应由原告继承,但张某在立遗嘱时,他们购买的房改房只获得70%的产权,另有30%的产权在立遗嘱后才获得,所以该套房有30%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但这3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15%属于王某某所有,剩余的15%才是遗产,应由王某某、原告、二被告法定继承,后经法院调解,原告将二被告应继承的份额出资购买,以及其少量的金额取得遗产的全部产权。
本案提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遗产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属于夫妻另一半的财产份额区分开,剩余的一半才能作为遗产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