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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手写遗嘱为何无效
这份手写遗嘱为何无效
 陆涛一家五口人住在陆父单位分的一套两居室的公房里。随着父母离婚、妹妹随母生活,大哥上学工作,最后只有陆涛和父亲长期居住在这里。(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2003年随着房改政策的实施,陆父将房屋买了下来。

  2006年,陆父再婚,再婚妻子黄巧珍和陆家父子同住。

  2013年陆父去世。陆涛找到黄巧珍开诚布公地商谈,意思是陆涛补给黄巧珍钱,让黄巧珍搬走。但出乎陆涛意料的是,黄巧珍拿出了一份陆父留下的遗嘱,内容大概是:该房屋由黄巧珍和陆涛各继承50%,鉴于大儿子陆祥在买房时出资2万,由黄巧珍补偿陆祥5万元。因陆父自觉从小没有抚养女儿陆萍,心中愧疚,因此他自己的5万元存款由陆萍继承。遗嘱后面有三个人的签字:陆父、黄巧珍,还有陆父的弟弟、陆涛的叔叔陆武。

   律师剖析

  虽手写但不是自书遗嘱

  陆父留下的遗嘱内容均为手写,律师注意到,遗嘱内容的书写笔迹和最后陆父的签名不太一样,却和叔叔陆武的签名笔迹比较相像,便询问陆涛,遗嘱是否是其父亲亲笔书写。

  陆涛仔细辨认后也认为不是。为了能够确定,律师让陆涛跟叔叔陆武联系。陆武承认,遗嘱是他代陆父所写,但陆父和黄巧珍的签字都是本人签的。

  陆涛父亲留下的遗嘱是由陆涛叔叔代写,应属于代书遗嘱。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做见证人。

  再看本案中在陆父遗嘱上签字的两个人,黄巧珍本身就是继承人之一,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因此,该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无效。

  遗嘱无效只能法定继承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本案中,黄巧珍作为陆父的配偶,陆祥、陆涛、陆萍作为陆父的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陆父留下的房屋和5万元存款平均分为四份来继承。

  既然陆父的遗嘱无效,那么关于黄巧珍补偿陆祥5万元的内容也当然无效。如果陆祥的出资属于对父亲购房时的赠予,那现在遗产处理时陆祥就不能主张返还;如果该出资属于借款,就属于陆父的债务,继承人就应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

  照顾最多能否多分遗产

  陆涛认为自己尽照顾、赡养义务最多,而大哥和妹妹几乎没有尽过赡养义务,因此他是否可以多分遗产?

  律师告诉陆涛,每个人都要提交证据证明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从法律上来说没有法定的标准直接应用,因此对于赡养义务的认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当然法官也是根据证据来具体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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