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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遗嘱为啥无效
律师见证遗嘱为啥无效
 2005年9月,李某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希望制作一份律师见证遗嘱,将其名下的所有财产给姐姐李某某继承。该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接待了李某,并与其签订了法律服务协议、收取了律师费。随后,赵律师根据李某的要求打印了一份遗嘱。李某在该遗嘱上签字,赵律师在“代书人”、“见证人”栏分别加盖了律师名章和律师见证专用章,另一名律师也在“见证人”栏加盖了见证专用章,最后律师事务所还在遗嘱上加盖了公章。

  2008年,李某因病去世,姐姐李某某持妹妹的遗嘱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产权属。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妹妹李某生前通过律师事务所制作的遗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其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各继承人均分。

  案件宣判后,姐姐李某某起诉制作这份遗嘱的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因遗嘱无效、其未能全部继承遗产而造成的损失。2013年底,该案判决,法院认定律师事务所存在过错,部分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嘱作出了严格的要式性要求,即遗嘱必须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方为有效。前述案例中,由遗嘱人(妹妹李某)口述,赵律师打印、并与另一名律师共同见证的这份遗嘱,形式上是参照了《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对此,法律要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两名见证律师只在遗嘱上加盖律师名章、律师见证专用章、律师事务所公章,却并未亲笔签字,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据此,法院认定这份所谓的“见证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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