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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遗产不足偿债 生活无着儿女仍获继承
母亲遗产不足偿债 生活无着儿女仍获继承
日前,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继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少年杨某和妹妹依法继承了母亲的部分遗产。
  杨某兄妹的父亲于1991年去世。第二年,他们的母亲李花带着年仅4岁的杨某和1岁的妹妹改嫁给杨继昌。两兄妹与继父共同生活8年后,母亲李花又于2000年因病而亡,杨某兄妹只有依靠继父抚养。然而,杨继昌不久又与他人再婚,婚后便不愿继续抚养杨某兄妹了。杨某兄妹吃饭、上学都成了问题。杨某的外祖母王桂兰见此情形,于2001年4月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抚养杨某兄妹。王桂兰与杨继昌在法庭上很快达成协议,杨某兄妹由王桂兰抚养,但杨继昌不承担抚养费。杨某兄妹随外祖母王桂兰生活后,由于王桂兰年龄大了,抚养两兄妹经济困难,便向杨继昌提出继承李花的遗产,遭到拒绝后,王桂兰遂和杨某兄妹作为原告,把杨继昌起诉到法院。
  法院受理后,杨继昌的两个子女也要求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继承李花的遗产。法庭查明,李花的遗产有现金2750元及房屋、四轮拖拉机、棉花、家具等生产生活资料,债务有李花治病的借款19000元,李花的遗产经评估不足以清偿她的个人债务。还查明,王桂兰另有三子一女,杨某现在上初中一年级,其妹上小学四年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遗产应当依法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本案李花的遗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本属无遗产可供继承。但杨某兄妹现正在上学,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的规定,应为杨某兄妹保留适当遗产。王桂兰有法定赡养义务人(其三子一女),不属无生活来源的人,所以对她要求继承李花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杨继昌的两个子女现随杨继昌生活,也不属于无生活来源的人,不能继承李花的遗产。遂依法判决杨某兄妹继承李花遗产中的现金2000元,由杨继昌给付杨某兄妹,驳回其他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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