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XX与叶XX于2011年2月23日结为夫妻。王女士于2010年12月由婚介所介绍,与叶XX相识。相识时,叶XX属于二级肢体残疾,生前吃低保。王XX已经知晓叶XX的身体及经济状况,完全出于相爱而自愿照料叶XX。两人幸福生活日子不长,叶先生于2011年12月底,因心脏病突然发作死亡,并留有遗嘱,其唯一一处公产房屋承租权归其之前的婚生女儿承租,居住权归婚后王女士直至其死亡。
叶女因无法过户并使用诉争之房屋,于2012年7月初诉至河北区人民法院。王女士收到7月26日开庭传票,因其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无法花费委托律师,不知道如何应对,于7月24日跌跌撞撞来到河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当天值班的鞠律师接待了王女士,立即帮助其分析案情,办理援助委托手续,填写表格、收集证据。
案件审理:
2012年7月26日上午8:30鞠律师与王女士准时到达河北区人民法院。当天瓢泼大雨,水深至膝盖。到达法庭后,等原告至9: 30,一直未到达以致当天未能开庭。法官通知择日再开庭。随后,鞠律师与王XX复印整理案件所有证据,再次做谈话笔录并调查房款来源。
经过分析案件全部证据及案情,律师得出结论诉争房屋为王XX丈夫生前个人出资购买的,与他人无关。
关于诉争房屋为王XX丈夫生叶XX前个人交付定金及全部购房款,通过中介签署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津房置换协议书,并办理了房本等系列证据证明,王XX丈夫叶XX生前于2010年4月个人出资购买的诉争房屋,于6月1日办理完过户手续,承租人为王XX丈夫叶XX而不是其他人,与原告的代理人母亲没有任何关系。
诉争房屋王XX拥有永久居住权直至死亡。2011年6月22日《协议书》及《见证书》,明确载明叶XX生前自愿与王XX达成协议,该协议第四条明确写明:“将来如叶XX先于王XX死亡,其名下承租的公产房由叶XX之女叶女继续承租使用,王XX可在此居住至去世”。
诉争房屋直至开庭时,一直由王XX承租使用并交纳各项费用,住房租金收据、水费、有线电视缴费单等证据均能加以佐证。
依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2007年修改)的规定,王XX有权继续承租,原告无法阻止王XX行使权力。
原告若想承租诉争房屋,须给王XX相应的补偿,否则王XX不同意过户给原告,鞠律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结果:
主审法官为了永久解决双方的问题,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于2012年9月12日最后一次开庭,答辩,质证,辩论,促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XX获得十四万元经济补偿,给对方腾房。于9月20日陪同当事人到农行查看十四万元已经到账。案件至此,真正做到维护了弱者今后生存的基本权益,经济上有了一定的生存保障。
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万分感谢,愿意上电视宣扬律师公证维权,工作能力强等方面,欠于电视台要求原告也需要岀镜接受采访方可报道,所以最终未能成形。办案鞠律师为此感到非常欣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