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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是否能够继承其子女生前公司的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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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是否能够继承其子女生前公司的股东身份

【案例】

 原告:江大某,北京丰台区

被告: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王某某,北京朝阳区人

2010年10月,王某某和朋友江某各自出资40万、30万元人民币,注册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年1月,因一次意外事故江某去世。2014年6月份,江某的爱人胡某出具一份《放弃继承遗产声明》,该声明内容是胡某放弃江某名下的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权。同时该声明书也经北京某公证处进行公证。江某某生前无子女,母亲早年去世。那么江某某的遗产由江某某的父亲江大某继承,年纪已80岁。

之后,江大某与公司的另一股东因股权取得问题发生分歧,故江大某以公司、王某某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江大某观点是:自己是该案的唯一的继承人,所以有权继承公司的股权。并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的观点:一、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江某去世两年多了,现原告才提出继承的事宜,已过诉讼时效。二、江大某年纪已高,无法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三、公司从成立时至今始终处于亏损状况,江某去世时公司总净资产是负数。如原告想继承股权,那么先补足注册资金,弥补公司亏损。

被告王某某观点是:王某也是强调诉讼时效问题。同一被告的观点。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该股东资格包括股东的财产权和身份权。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以及应当先承担亏损后继承股权意见,因股权一直为作继承,并非原告放弃继承,故原告诉请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对于原告是否应当补足出资并承担亏损,被告北京某公司可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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