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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继承律师谈:遗嘱形式缺失代书内容真实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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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继承律师谈:遗嘱形式缺失代书内容真实也无效

【案情简介】

原本以为手中留有母亲立下的遗嘱,就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但因为代书遗嘱形式要件部分欠缺,最终输了官司。法官庭后指出,我国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只要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部分欠缺,即使能证明代书遗嘱上的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份遗嘱仍然无效。

邹本、张丽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四个子女邹影、邹萍、邹桂和邹杰。邹本、张丽分别于1984年5月、2012年9月去世,留有位于辽宁沈阳铁西区南十三路房屋一处,由邹桂居住,目前该处房产市价约25万元。二老还留有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创业路房屋一处,由邹杰居住,邹影、邹萍认为此处房产价值为50万元, 邹杰、邹桂认为价值为45万元。据了解,这两处房屋均登记在张丽名下。邹影、邹萍、邹桂、邹杰就继承一事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邹杰庭审中提供了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一份,见证内容为张丽立遗嘱将沈阳市铁西区创业路房屋留给邹杰继承。邹杰庭审中又提供光盘一张,对以上证明事项予以佐证。

【法庭判决】

法院一审后,综合案情并根据庭审期间各方表态,判决张丽名下位于南十三路房屋归邹影继承所有,邹影一次性给付邹萍、邹桂、邹杰房屋折价款各56957元;张丽名下位于创业路房屋由邹影、邹萍、邹桂、邹杰按份共有,各享有25%份额。宣判后,邹杰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创业路房屋应归其所有,要求改判。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争议的见证遗嘱效力问题,因该遗嘱没有立遗嘱人签名,只有立遗嘱人手印,且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只有两位见证人名章,此外,法院调查发现,该遗嘱不是现场一次性形成,存在打印和手写混合的情况,依据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上述见证遗嘱的形式要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无效。据此,沈阳中院驳回了邹杰的上诉请求。

【济南继承律师说法】

此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却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很多老年人因为身体状况、文化程度所限等原因,往往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分配财产。本案中,邹杰要求按照代书遗嘱来分割遗产的主张最终未获法院支持,其原因是涉案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虽然该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为律师,且有录音录像证明形成代书遗嘱的全过程,但我国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只要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部分欠缺,即使能证明代书遗嘱上的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份遗嘱仍然无效。

办理遗嘱事项,从继承法上看,貌似十分简单,但稍不注意,将可能影响到遗嘱的法律效力,也将可能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巨大影响。但无论如何,继承人之间应该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此为法律精神的要求,亦是人伦道德的体现。立遗嘱可以找专业的人士来办理,360法网能给予您帮助!

济南继承律师武丹电话;1347595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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