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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付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作为遗产请求分割
未交付,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作为遗产,请求分割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于2013年9月26日死亡,未留有遗嘱。被继承人王某的父母、配偶杨某3已于王某死亡前死亡。被继承人王某死亡后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杨某、被告杨某2、被告杨某1。被继承人王某死亡时留有房屋遗产一套和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回迁安置房遗产一套,因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在其死亡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联系商量继承事宜,但两被告均不予理会,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原告已故母亲王某生前所有的房屋遗产一套;2、依法分割原告已故母亲王某生前所有的回迁安置房;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于2013年9月26日死亡,原、被告均表示被继承人王某的父母、王某的配偶杨某3在王某死亡前就已经死亡。故被继承人王某死亡后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杨某、被告杨某1、被告杨某2。

    其次,就原告诉请来看:

    (一)关于原告第一项诉请,依法分割原告已故母亲王某生前所有的房屋遗产一套。《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本案中,经房屋登记薄查阅摘抄表显示得知,该房产系王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认定为遗产,故予以分割。

    (二)关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请,依法分割原告已故母亲王某生前所有的回迁安置房遗产一套。被继承人王某曾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住宅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王某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套内建筑面积56.56平方米。本案中,原、被告均表示回迁安置房尚未建盖完成,故因回迁安置房还未现实存在,且被继承王某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住宅产权调换)》中约定被继承人王某应当享有的权益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请。同时认为,继承人应在该回迁安置房明确后再行主张继承较为适宜。

    审理结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王某所有的房产,由原告杨某继承30%的份额、被告杨某2继承30%的份额、被告杨某1继承40%的份额;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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