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体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公司。继承人对公司提出继承股权要求后遭到公司拒绝,由此引发股东权纠纷诉讼。在具体诉讼技巧上,股权确认作为一项诉讼请求,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变更股权或收购股权。 网友咨询: 金某系在国内登记注册的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金某在一次事故中意外丧生,且未留下任何遗嘱,甲公司其他股点对金某持有的股权处分产生争议。甲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未对股权继承相关问题作出规定。金某的继承人仅有六岁的儿子金小某,金某与前妻张某离婚后,金小某一直由其母亲张某照顾。张某认为金小某作为金某唯一的继承人,有权继承金某持有的甲公司股权。部分股东则认为,金小某尚且年幼,未成年,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资格继承股权。请问:金小某是否有权继承金某的股权?
律师解答: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甲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相关问题未作规定,则金小某作为金某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金某在甲公司的股东资格。金小某继承股东资格后,相关股东权利可由金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即其母张某代为行使。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立法上明确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公司股东死亡后,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遗产由被继承人继承。现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对自然人股东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在公司章程未对继承人的条件作出特别限定的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股东。 股权继承纠纷属于继承纠纷还是股权纠纷?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股权继承纠纷是因继承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引起的股权确权纠纷,并不是继承人之间相互争夺遗产的纠纷,其诉讼案由属股东权纠纷,而非遗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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