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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房产继承权公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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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权公证问题

继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被继承人十二点钟死亡,十二点零一分就产生了继承权的问题。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继承权公证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分为依遗嘱继承、依法定顺序继承。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

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可知,遗嘱如无违反法律之处,遗嘱继承应优于法定继承。但是在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就是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经公证的遗嘱,还必须要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也就是所有继承人同意确认,方能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我附上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供大家参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条款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确定遗嘱的法律效力,也会出现三种情况:

一是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有效性有争议又难以达成一致协议的,则遗嘱的法律效力必须经法院的审理方能确认,公证处无权仅凭几个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就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二是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有效性虽有争议,但最终达成了一致的遗产分配协议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继承人落实了协议的真实性后,公证处可以依法定继承方式出具继承权公证书,遗产的分配份额依协议而定;

三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无争议,且向公证处出具了无争议声明,只有在此情况下公证处才能直接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此时出具的就是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决不能因为法定继承的结果与遗嘱指向的是同一人而采用法定继承方式出证。

我不主张遗嘱公证,要有录音、摄像、书面材料等很麻烦,最后还要找全体继承人去公证处签字确认。

我主张遗嘱订立后,相关继承人和利害人全部到场签字确认,并找两个以上继承人信得过的人签字确认就可。没有其他产权纠纷的麻烦,大可不必去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

有了继承权公证书,被继承人可凭此文书,带身份证和房地产证亲自前来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转移手续,交登记费80元,配图费20元,办免契税手续就可办到自己名下的房地产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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