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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过户需准备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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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继承人到公证处(或人民法院)办理继承权公证书(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

  • 2、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大厅提交登记申请及缴税申请;

  • 3、登记机构审核登记,继承人到申请办理的不动产登记大厅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提交必备资料

  •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附房屋平面图2张;包括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4、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遗赠的提交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 5、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税务联办的由登记窗口打印);

  • 6、划拨土地上的住宅,继承人需按房屋价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其他资料(视情况提交)

  • 1、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人事档案材料;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 2、相关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 3、省直房改房上市的,应提交《已购公房确认表》(可在受理窗口填写)。

收费依据

  •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文件

收费项目

  • 登记费

收费标准

  •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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