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 :济南房产继承、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案例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产继承、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并提供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产继承、自书遗嘱继承纠纷诉讼代理,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济南房产继承、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法律问题,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咨询,房产继承纠纷可以向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济南房产继承、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苏A与徐B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即长女苏某戊、次女苏某己、长子苏某甲、次子苏某乙。被继承人苏A系离异再婚,其与前妻育有一子即被告苏某庚,离婚时苏某庚随其生母生活,与苏A、徐B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苏某庚与被继承人徐B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被继承人苏A于2014年9月1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苏A去世后被继承人徐B未再婚。被继承人徐B于2016年10月20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原告苏某丙系原告苏某甲之女,系两被继承人之孙女。原告苏某丁系原告苏某乙之子,系两被继承人之孙子。两被继承人生前参加房改购买取得济南市xx区1-101(房产证号济房权证省直字第0**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为147.78平方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苏某戊向一审法院申请对上述房产价值进行评估,一审法院依申请依法委托山东xx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评估公司作出鲁xx房评估字[2018]第0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上述房产单价为23060元/平方米,总价值为3407807元。被告苏某戊为此次评估垫付评估费34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8年4月8日经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测绘,上述房产分为东西两户,东户建筑面积为55.66平方米,西户建筑面积为104.65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160.31平方米。原、被告均同意以2018年4月8日经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测绘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并同意在计算房产价值时以山东xx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鲁xx房评估字[2018]第0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确定的单价23060元/平方米为准。2015年6月15日,被告苏某庚在山东省xx县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房产声明书,其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苏A名下位于济南市xx区1-101的继承权,山东省xx公证处出具(2015)微证民字第1945号公证书。被继承人徐B于2015年2月2日立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房产继承遗嘱立遗人:徐B,女,居民现住址济南市。丈夫苏A和我夫妻二人于2009年3月8日立下遗嘱,我们世后,101室归长子苏某甲、次子苏某乙所有。丈夫苏A于2014年9月病故,我本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特作这次房产继承遗嘱,101西户平米,院小院一间地下室归苏某甲及孙女苏某丙所有,101东户平方米方一间地下室归苏某乙及孙子苏某丁所有。房产后传苏家后人。希望儿女团结互助,和睦相处,家业兴旺。立遗嘱人:徐B(签名、捺印及印章)见证人祁M、刘W。”四原告主张被继承人苏A、徐B于2009年3月8日立有遗嘱,该份遗嘱是徐B在苏A去世后交给其的,且徐B将该份遗嘱的复印件交给了其他继承人,不清楚遗嘱内容是两被继承人谁书写的,但该份遗嘱上两被继承人的签名是两被继承人所签,并提交遗嘱一份,内容为:“遗嘱我们去世后,葬在济南。丧事从简,不开追悼会,不向遗体告别,不写评语,不收花圈,不收财礼,xx苏楼老家的房子归苏某庚所有。济南省委二宿舍的房子归苏某甲、苏某乙所有。最后家中积蓄分给苏某庚、苏某戊、苏某己。我们二人的交付就这样。希望你们兄妹五人不要因为家产伤了和气。苏A徐B。2009年3月8日。”被告苏某戊,苏某己对该份遗嘱中涉及被继承人徐B的部分无异议,对被继承人苏A的遗嘱部分有异议,称立遗嘱时苏A已患老年痴呆症多年,在2004年12月13日至2008年6月2日期间,老人长期服用佳乐安定、都可喜、金纳多、奥勃兰等治疗焦虑、老年痴呆、衰老期心理行为障碍的药物,因此不能确定签名是苏A本人所签,不能确定遗嘱内容为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苏某戊申请对2009年3月8日遗嘱上苏A的签名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申请依法委托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终止鉴定告知书,认为经检验提供的苏A签名样本为平时样本,与检材签名在书写速度及写法上均不同,为保证案件质量,2017年10月9日要求补充苏A案前平时样本,但仅提供了生前照片,未能提供苏A案前平时样本,因现有样本特征反映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条件,决定终止鉴定。之后,本院询问四原告是否对2009年3月8日遗嘱中苏A的签名进行鉴定,四原告表示不申请鉴定。同时,四原告主张立遗嘱时被继承人苏A有行为能力,提交以下证据:1.被继承人苏A生前同事高某某出具的证言及照片,证明苏A在2009年3月立遗嘱时曾征求过该同事的意见,当时其身体状况良好,语言表达清晰,正常参加集体活动及外出旅游等活动;2.照片一组,证明被继承人苏A在2009年前后两年的行为活动;3.王某某出具的证明及记录,证明被继承人苏A在2009年参加了8次老干部活动,说明其身体和精神状况良好,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4.党费收据,证明被继承人自愿交纳特殊党费;5.苏A的住院病历,证明病历上没有限制行为能力病症的诊断记载;6.苏A的笔记,证明2005年2月10日记录被告苏某戊自2004年后没有回父母家;7.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苏A的护工宋某某的证明,证明在此期间主要由原告苏某甲照顾老人,被告苏某己及其配偶经常去看望老人;8.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20日被继承人徐B的护工陈某某出具的证明,证明期间均是苏某甲照顾徐B,原告苏某乙和苏某丁在徐B病危时回国照顾一段时间,苏某戊很少来照顾老人。三被告对高某某的证明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部分照片、党费收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部分照片有异议,认为部分照片进行了处理,称苏A虽然患有老年痴呆,但不是每时每刻都发作,照片不能证明被继承人苏A有行为能力,因记录是复印件不予质证,对王某某的证明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病历中记载的缺血性脑血管病是患有老年痴呆的主要证据,其病情和用药符合老年痴呆的特征,对苏A笔记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两名护工没有出庭,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但是认可原告苏某甲在退休之后对父母照顾较多。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被告苏某戊、苏某己对四原告提交的被继承人苏A的遗嘱真实性有异议,因四原告无法确定该份遗嘱的内容是谁书写的,且双方当事人无法提供符合比对条件的笔迹样本,无法启动笔迹鉴定程序,故无法确定该份遗嘱属于何种形式的遗嘱,及该遗嘱中被继承人苏A的签名系其本人所书写。同时,从三被告提交的被告苏某戊与原告苏某甲的通话录音中也可以看出被继承人苏A在七十多岁时身体出现状况,但具体到何程度无法得知,因此无法确定苏A在2009年3月8日时精神状况如何。综上,无法确定2009年3月8日的遗嘱系被继承人苏A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济南市xx区1-101(房产证号济房权证省直字第0**号)房产一套系两被继承人生前参加房改取得,为其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即苏A与徐B各享有一半的财产份额。2014年9月1日苏A去世后,其中一半应作为其遗产依法进行分割继承。现四原告不能证明2009年3月8日遗嘱中被继承人苏A签名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份遗嘱系被继承人苏A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上述房产中被继承人苏A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原则分配。即由被继承人苏A的配偶徐B、子女苏某己、苏某乙、苏某甲、苏某戊、苏某庚依法继承。因被告苏某庚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苏A在上述房产中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因此由徐B、苏某乙、苏某甲、苏某戊、苏某己各继承被继承人苏A在上述房产中遗产份额的五分之一。即徐B享有上述房产的五分之三份额,原告苏某甲,原告苏某乙,被告苏某戊,被告苏某己各享有上述房产的十分之一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虽然原、被告对被继承人徐B的2009年3月8日的遗嘱没有异议,但被继承人徐B又于2015年2月2日立自书遗嘱一份,因此被继承人徐B的遗产分配应以被继承人徐B于2015年2月2日所立遗嘱为准。因该份遗嘱中涉及的院及地下室在房产管理部门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故对2015年2月2日遗嘱中涉及的院及地下室,本案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待取得所有权后另行主张相关权利。虽然被继承人徐B在2015年2月2日遗嘱中对涉案房产进行了处分,但被继承人徐B在上述房产中只享有五分之三的份额,因此被继承人徐B对其所享有的财产作出处理的部分有效,对该份遗嘱中涉及被继承人苏A的遗产部分无效。据此,原告苏某甲及苏某丙继承被继承人徐B在上述房产中西户的遗产份额。原告苏某乙及苏某丁继承被继承人徐B在上述房产中东户的遗产份额。现四原告主张房屋所有权,被告苏某戊、苏某己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因此上述房产判归四原告共有,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及被继承人徐B对房产的处分意见,上述房产中的西户归原告苏某甲和苏某丙所有(其中原告苏某甲享有11/20的份额,原告苏某丙享有9/20的份额);东户归原告苏某乙和苏某丁所有(其中原告苏某乙享11/20的份额,原告苏某丁享有9/20的份额),分别由原告苏某甲、苏某丙给付原告苏某乙、被告苏某戊、苏某己房屋补偿款各241322.9元;由原告苏某乙、苏某丁分别给付原告苏某甲、苏某戊、苏某己房屋继承补偿款128351.96元。判决:一、济南市xx区1-101(房产证号济房权证省直字第0**号)归原告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丁、苏某丙所有,其中西户归原告苏某甲和苏某丙所有,由原告苏某甲享有11/20的份额,原告苏某丙享有9/20的份额;东户归原告苏某乙和苏某丁所有,原告苏某乙享11/20的份额,原告苏某丁享有9/20的份额。二、原告苏某甲、苏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苏某乙、被告苏某戊、苏某己房屋补偿款各241322.9元。三、原告苏某乙、苏某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起分别给付原告苏某甲、苏某戊、苏某己房屋继承补偿款各128351.96元。四、驳回原告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10元,原告苏某甲负担4175元,原告苏某乙负担2880元,原告苏某丁负担1470元,原告苏某丙负担2765元,被告苏某戊和苏某己各负担1410元。评估费34000元,原告苏某甲负担10054元,原告苏某乙负担6937元,原告苏某丁负担3537元,原告苏某丙负担6680元,被告苏某戊和苏某己各负担3396元。(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产继承、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案例)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1.经上诉人申请证人王某某证人证言足以证明苏A2009年3月8日立遗嘱前后头脑清醒,精神状态正常,具备立遗嘱能力;被上诉人认为证人仅从外观观察苏A的精神状况,不足以说明苏A头脑清醒,具备书写遗嘱的能力,不能证明2009年3月8日的遗嘱由苏A亲笔书写签名。2.经上诉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证人高某某进行询问,并形成调查笔录一份。经质证,上诉人认为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苏A当时身体、精神均良好,生活能够自理,遗嘱内容和高某某与苏A夫妇商定的遗嘱内容一致,是苏A夫妇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中苏A的签名属实;被上诉人认为证人证言无法证明涉案遗嘱中苏A的签名是亲笔签名,也无法证明苏A的签名形成时苏A的精神状态是清醒的。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9年3月8日,被继承人苏A和徐B所立遗嘱真实有效。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产继承、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案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09年3月8日的遗嘱是否有效。首先,2009年3月8日的遗嘱由苏A和徐B共同签名确认并注明年、月、日,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于2009年3月8日的遗嘱系徐B书写以及徐B的签名均无异议,被上诉人对苏A的签名有异议,但未能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次,被上诉人主张苏A在立该遗嘱时不确定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并提交录音、病历等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生活中关于“糊涂”等对人精神状态的表象描述,并不必然证实该自然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同时涉案病历的体格检查中存在“老年男性,神志清、精神可”等描述,证人证言亦可证明苏A在立该遗嘱前后行为正常、无需专门的看护,故被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再次,徐B2015年2月2日所立自书遗嘱提及“丈夫苏A和我夫妻二人于2009年3月8日立下遗嘱”等相关内容和证人高某甲证人证言,亦可佐证2009年3月8日的遗嘱的真实性。综上,涉案房产系苏A与徐B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订立遗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系二人对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且没有证据证明二人丧失行为能力,故被继承人苏A和徐B于2009年3月8日所立遗嘱真实有效,一审法院对该份遗嘱的效力未予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虽被继承人徐B于2015年2月2日新立遗嘱对其与苏A2009年3月8日所立遗嘱进行了部分变更,但苏某甲、苏某乙未提出异议,并与苏某丁、苏某丙一并请求涉案房产的东户归苏某乙、苏某丁所有,西户归苏某甲、苏某丙所有,该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产继承、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案例) 综上所述,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2017)鲁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省济南市xx区1-101(房产证号房权证省直字第0**号)归上诉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丁、苏某丙所有,其中西户归上诉人苏某甲和苏某丙所有,东户归上诉人苏某乙和苏某丁所有。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产继承、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并提供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产继承、自书遗嘱继承纠纷诉讼代理,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济南房产继承、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法律问题,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咨询,房产继承纠纷可以向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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