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及案例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 ,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解答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代理济南房产继承纠纷诉讼业务,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承办济南房产继承纠纷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法律问题。 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范xx于2004年1月12日登记结婚,范xx于2011年11月1日病逝。我与范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房产(以下简称诉争房产)一处,故请求依法继承诉争房产及电视机1台、洗衣机1台。 被告辩称 被告范某甲、范某乙共同辩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付某辩称,诉争房产现尚未发放房产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在不应当予以分割。我有证据证明诉争房产系范xx与我共同出资购买,属于我俩之共同财产。范xx生前曾以遗嘱的形式将其所有的遗产遗留给我。综上,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查明 (一)被告范某甲系范xx的母亲,范xx的父亲范某昌于2010年去世。范xx与其妻子王xx共生育子女二人,即被告付某和被告范某乙。王xx1994年去世后,原告与范xx于2004年1月12日登记结婚,范xx于2011年10月2日去世。除本案原、被告之外,范xx再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二)2004年10月4日,范xx与xxxx置业有限公司在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中载明,xxxx置业有限公司将xx市xx区xx小区xx号、建筑面积75.73平方米的房产出卖给范xx,价款共计132527元,其中首付款42527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营业部按揭贷款90000元,xxxx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05年8月31日将房产交付给范xx,交房时范xx应交暖气投资每平方米90元及煤气投资款每户2652元。1、关于首付款的支付,原告主张2004年10月向其姑姑陶某乙借款50000元用于支付房款,2005年10月向陶某乙借款30000元用于装修,向其妹妹陶某丙借款10000元用于装修。三被告对此均予否认,主张购房款及装修款均由范xx及被告付某工资收入支付。原告为此提供了证人陶某乙、陶某丙出庭作证,证人陶某乙述称曾先后两次分别出借给原告50000元和30000元,证人陶某丙述称曾出借给原告10000元。上述借款后陆续还清。2、关于银行贷款的偿还,原告主张范xx在世时以其工资收入偿还贷款,范xx去世后,原告自己以工资收入偿还贷款。被告主张范xx在世时以范xx和被告付某的工资收入还贷,在范xx去世后,由原告偿还,资金来源不清楚。该房产至今未发放房产证。 (三)被告付某在13岁时小学五年级未毕业即辍学打零工,自被告付某15岁始即跟随范xx到xxxx公司(现名xx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一直工作到范xx去世。被告付某于201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在原告与范xx结婚后,于2004年10月购买了该房产,自2005年年底开始,原告及范xx与被告付某、被告范某乙共同居住在诉争房屋内,2008年9月份被告范某乙结婚后就搬出了诉争房屋,被告付某2011年5月20日结婚后,与其妻子也居住在诉争房屋内。该房产现由原告与被告付某共同占有、使用、管理,双方各住一间,原告住在南面西一间,被告付某居住在南面东一间,客厅、厨房以及卫生间双方合用的。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关于被告付某、范某乙的收入,原告主张是被告付某、范某乙自行保管其收入,被告付某、范某乙主张其收入均由范xx保管。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四)原告提供的遗嘱复印件载明:“立遗嘱人范xx,男,1961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xx市xx区xx街25号2-101室,身份证号码370725196107151973,我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胃癌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内容如下:将我位于xx市xx小区xx街25号2-101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由妻子陶某甲继承,陶某甲支付壹拾壹万元给范守华。立遗嘱人范xx(姓名上加盖有指纹印)。继承人陶某甲(姓名上加盖有指纹印)。”该遗嘱为复印件,落款时间仅能看清“2011、3”。原告述称落款时间为2011年10月3日,并称该遗嘱的原件由被告范某乙持有,但被告范某乙否认。原告提供的署名为张xx的证明材料中载明:2011年10月5日在病房查房时看见范xx写给陶某甲的关于房产继承的遗嘱一份。王xx在出具的证明中载明:2011年10月15日在康复医院看望范xx时,看见范xx写给陶某甲关于现住房产继承的遗嘱一份。但两证人均未当庭作证。被告付某提供的2010年10月30日的遗嘱载明:“本人在xx小区有楼房一处,约75平方米,房子是我和付某出钱买的,如果我不在世了,属于我的部分,全部留给付某。立字人:范xx。”被告付某提供的2011年8月5日的遗嘱载明:“立遗嘱人:范xx,男,1961年07月15日生,汉族,位(注,原文如此,应为住)xx市xx区xx小区xx号。我与儿子付某于2004年10月4日共同购买xx小区xx号住房一套,面积约75.73平方米,加小棚面积约3.15平方米,后来共同生活居住在该房,共同偿还银行货(注,原文如此,应为贷)款,且儿子付某一直没有与我分家,他的收入都上交到家庭由我统一支配。为防止我去世以后发生继承纠纷,特立遗嘱如下: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全部由儿子付某个人继承。立遗嘱人范xx(手写及手印)”。该遗嘱中除末尾处的“范xx”及落款时间之外,其余字迹均为打印。庭审中,被告范某甲、范某乙对上述两份遗嘱的真实性及证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原告对此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山东衡信司法鉴定中心在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上述两份遗嘱中范xx的签名均系本人书写。原、被告对此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 (五)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调取范xx在xx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经本院调查,xx工程有限公司在出具的证明中载明:范xx系该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自2008年1月始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给其发放工资,其与该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公司还提供了范xx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2011年1-8月的工资表。 (六)原告在庭审中提到的电视机和洗衣机各1台,现电视机由被告付某掌握,洗衣机由原告掌握。被告同意电视机和洗衣机各1台由原告继承所有。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房地买卖契约、建设银行还贷存折、遗嘱、司法鉴定意见书、劳动合同、工资表、xx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为凭,还有庭审笔录中记载的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认证,可以采信。 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系范xx的妻子,被告范某甲系范xx母亲,被告付某、范某乙系范xx的子女。除本案的原、被告之外,范xx再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故原、被告均系本案适格主体。根据购房合同可以确认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房产是范xx购买,且该房产已经交付使用至今,故应对该房产进行析产、继承。根据被告付某提供的范xx于2011年8月5日所立遗嘱,范xx在遗嘱载明该房产系其与被告付某共同出资购买,因在2004年10月购买该房产时,原告与范xx已经登记结婚,故该房产为范xx、原告及被告付某3人的共同财产,由3人共同所有,每人各享有1/3的产权份额。在范xx去世后,其所有的1/3的份额为其遗产。虽然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范xx遗嘱的复印件,但未提供原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被告付某提供的遗嘱经司法鉴定系范xx签名,故应认定为有效。根据遗嘱,范xx的遗产由被告付某继承所有。故坐落于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房产,原告享有1/3的产权份额,被告付某享有2/3的产权份额。本院注意到,在范xx去世后,诉争房产的银行贷款均由原告自行偿还,故被告付某应将范xx去世后诉争房产的银行贷款的2/3偿还给原告(以银行对账单为准),此后的银行贷款仍按此比例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房产,原告陶某甲享有1/3的产权份额,被告付某享有2/3的产权份额。 二、电视机1台、洗衣机1台,由原告陶某甲继承所有。 三、限被告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将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房产自2011年10月2日至今的银行贷款之2/3偿还给原告陶某甲。此后的银行贷款仍按照原告陶某甲负担1/3、被告付某负担2/3的比例分担。 四、驳回原告陶某甲对被告范某甲、范某乙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陶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解答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代理济南房产继承纠纷诉讼业务,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承办济南房产继承纠纷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法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