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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原告诉称

周某1周某3周某4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房产继承契约》有效。周某1周某3周某4按《房产继承契约》及附图分别继承xx县(现为47号)的房产的各四分之一。2.依法判令周某2协助周某1周某3周某4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旧证换新证。3.周某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周某(又名周某20011125日去世)与xx200277日去世)生前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七男二女,分别为周某7(已故,1939年出继给周某6为子)、周某1周某2(又名周某5)、周某3周某4周某8(出生后抱养给兰氏父母,)、周某9(出生后死亡)、女儿周某10周某111979年,xx县人民政府因xx路街道建设需要,征用周某xx县城内xx1618号砖木结构房屋与地基(面积为182.36平方米,每平方米按10元计算)。1980115日,经xx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征用xx县城关公社xx大队菜地二块面积183.3平方米,安置给周某建造砖木结构房屋1幢(即现讼争房屋xx县,原为41号)。1990816日,周某向县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共有人为周某1周某2周某3xx1992315日,周某办理了x国用(城)字第021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为192.5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53.56平方米。1997917日,周某xx夫妻立下《房产继承契约》,将xx县分给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四人平均继承,并附有分割图,同时对各子女应尽责任义务予以约定。20012002年,周某xx夫妻先后去世。孝期满后,周某1周某3周某4多次找周某2协商房产继承事宜,欲将xx县房屋按《房产继承契约》平均分至各自名下,办理房屋产权证,周某2以《房产继承契约》对其不公平等为由,拒绝按《房产继承契约》继承房屋产权,办理房屋产权证。为此,双方引起纠纷。(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解答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

 

被告辩称

周某2辩称,1978x革(78)综字186号文,拆迁xx路门牌××半砖木结构的房产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共180余平方米,实际该房占地面积只有70余平方米,多征面积100余平方米,是用其妻x的自留地置换及经其多方努力所得的结果,其在争议房屋建房过程中出资出力较多,周某曾把位于xx县房屋左边一半房产,作为其妻用自留地置换xx县房产中多出的面积和其多出资出力的补偿,并将xx县产权登记在其名下作为补偿。1997年中秋期间,其父亲因他人唆使,向其收回了xx县房屋的产权证,但其父周某答应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其才在《房产继承契约》上签字的。在其签完《房产继承契约》当天,其儿子雷晖认为未将应对其进行如何补偿方法写入《房产继承契约》中,有提出异议。事后,周某未给其任何经济补偿,其母亲xx因此未在《房产继承契约》上签字。同时,其大哥x立《房产继承契约》时也没到场,未在《房产继承契约》上签字,所立《房产继承契约》无效。现要求重新析产《房产继承契约》中位于xx县的房产。其同意在重新析产后,按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市建设房屋住建局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二、周某1周某3周某4补偿其时至今日,其应得补偿。周某2未得到其在讼争房屋建房时,用其妻x的自留地置换所多征得的建房面积,如果周某1周某3周某4能以旧房补偿,就以旧房给其补偿。否则就应给其经济补偿,由周某1周某3周某4按市场价每人补偿其人民币30,000周某1林、周某3周某4如不给其经济补偿,则应由其将该讼争房产中其多征得的40平方米先行收回后,再将剩余的房产面积按四份分割周某1林、周某3周某4每人还应补偿其在建房时多出资出力费用4,000元。(济南房产继承律师代理济南房产继承纠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的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周某xx系夫妻关系,对登记周某的名字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周某夫妇有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力,周某生前在精神状态正常,其意思表示明确的状态下与妻子xx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等人将共有的xx县房产,一并按民间习俗分别以《家祖家训》和《房产继承契约》的形式共同制作了书面遗愿,在该《家祖家训》和《房产继承契约》中对讼争房产进行分配,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对均在《家祖家训》和《房产继承契约》签名确认,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夫妇对《家祖家训》和《房产继承契约》中xx县房产,形成了新的合议,明确将讼争房屋产权给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平均继承,即是对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和使用的财产进行再分配的行为,其民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该《房产继承契约》xx未签名,存在瑕疵,但不属于遗嘱无效的情形。且早在1993周某所立的《家祖家训》中,xx有签名认可。19968月、19979月,周某先后二次向各子女发出《函告各子女书》,告知各子女,表达其夫妻将对其名下房产进行最终分配,要求各个子女回家接受房产。长子x未到场,但向其父周某表明了“对房产权一事,你自进行终分”的意见。1997年农历816日,周某召集各子女在家中立下《房产继承契约》过程中,xx也有在场,根据民间习俗,其应当是知晓立《房产继承契约》一事的,对《房产继承契约》内容应是知情的。周某2及其家人在《房产继承契约》签订后,虽曾异议,但周某夫妇自《房产继承契约》制作后至去世,均没有对讼争房屋的分配重新另作意思表示,xx周某去世后,依法继承周某的财产份额后,其也无对该讼争房屋作出新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和处理意见。可见,其行为也应是其对该《房产继承契约》中处置自己名下房产的一种追认行为,且该《房产继承契约》中关于该讼争房屋处置意见与《家祖家训》中对xx××房屋处分相一致的意见,不相抵触。该《房产继承契约》应系周某夫妻生前协商后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周某2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在《房产继承契约》中作出的民事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在周某夫妇先后去世后,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均各自持有《房产继承契约》,各自按《房产继承契约》所分得的房屋进行管业至今,也已实际履行了《房产继承契约》。由此,本案所立《房产继承契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应按各自在《房产继承契约》所作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周某夫妻生前的遗愿。因此,周某2提出其母亲xx未签名,其大哥未到场,未在《房产继承契约》上签名,该《房产继承契约》无效,要求重新析产《房产继承契约》中位于xx县的房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周某2要求周某1周某3周某4每人各补偿其建房时多出资和多征得建房面积及时至今日的补偿款折计人民币34,000元或先将该讼争房产中的40平方归其的辩解意见,周某1周某3周某4予以否认,周某2又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其的主张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周某1周某3周某4依据该《房产继承契约》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济南房产继承律师代理济南房产继承纠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周某1周某3周某4周某2按《房产继承契约》对坐落于xx县的房屋(x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x国用(城)字第xx]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二、周某1周某3周某4周某2应在判决生效后互相协助各方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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