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解答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解答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济南房产继承律师代理济南房产继承纠纷诉讼业务,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承办济南房产继承纠纷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济南房产继承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法律问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被继承人王某与同某系夫妻关系,同某系再婚,王某3系同某与前夫之女,王某与同某婚后,王某3随两人共同生活;王某与王某1系叔侄关系,王某1父母去世后,王某、同某夫妻共同收养了王某1,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王某2系王某、同某婚生子。王某于1982年去世,同某于1987年去世。xx市开福区xx73号房屋原产权人为王某,王某、同某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2居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2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王某3于1992年8月12日签字、王某1于1992年8月27日签字及所在单位盖章确认的《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内容为“兹有坐落北区xx73号房屋一栋,系我父王某的房产,本人为合法继承人之一。现经我慎重考虑,自愿放弃应得的继承权利。该份额遗产归王某2所有。今后绝不反悔,特立此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为证”。王某3所在单位xx电工模具厂、王某1所在单位国营五三机械厂在后附的《证明书》中均盖章确认,内容为“今证明我单位(王某3)王某1,以上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确系本人出具。特此证明”。1992年8月27日,王某2出具《继承证明书》,内容为“兹有坐落北区xx73号房屋一栋,系我父王某的房产,因82年病故已去世,生前共育有子女三人,为该房产合法继承人,现经我等三人协商,将该房产由王某2申请登记。特此报告,请予证明”。后王某2将上述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并于1994年5月28日取得房屋产权证。王某3认可其在《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上签名、单位确认,王某1不认可其在《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上签名,对单位公章也不予确认,并陈述单位早已破产。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1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中“王某1”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该院依法调取王某1的个人档案作为样本并委托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作出中广测(2016)文鉴字第00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过程和分析说明认为:样本3、4、5反映各为不同一人的书写习惯,且与样本1、2反映为不同一人的书写习惯。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日期为“1992年8月27日”的《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上的两处“王某1”签名与提交王某1的《工人档案》中样本1至样本5上面姓名填写栏的“王某1”字样不是同一人所写。王某2后向该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要求王某1重新提供鉴定样本,王某1表示其手因少时受伤,以前的签名已无法提供。 另查,涉案房屋因政府征收,王某2于2015年10月14日与征收部门签订《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共计832480元,其中房屋补偿款618004元,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及其他补偿款68176元,各项奖励146300元。王某2领取了上述拆迁补偿款。涉案房屋现已被拆除。(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解答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王某1、王某3是否已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对此,该院评析如下: 首先,被继承人王某、同某去世后,王某1、王某3、王某2对王某、同某的遗产均享有合法的继承权。王某2向该院提交了两份有王某1、王某3签名及所在单位盖章的《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王某3确认其签署了《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已明确表示其已放弃了对涉案房产的继承权。虽然王某1否认其签署了《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并申请笔迹鉴定,但鉴定意见认为所提供的5个样本均不是同一人所写,《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中“王某1”的签名与样本不是同一人所写。因此,根据鉴定意见书的分析及结论,鉴定样本不能确定是王某1本人笔迹,《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中“王某1”的签名亦不能确定是王某1本人笔迹。故该院认为,王某1仍应对《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中“王某1”签名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即首先应对鉴定样本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才能完成鉴定事项。虽然该院要求其提供其他样本时,其已就不能提供其他样本作出了说明,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之规定,王某1仍应对鉴定未能得出明确结论即《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中“王某1”的签名是否为王某1本人所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次,根据查明的情况,王某1所在单位在《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上盖章确认王某1签署了该份文件,根据常理,单位盖章确认是以其公信力加强文件的真实性,而放弃继承涉及个人权利,个人事项需单位盖章确认一般是由个人签署文件后再由单位盖章确认,至少单位盖章确认前势必要取得个人的同意,而王某3亦认可其在同年同月即已签署同内容的《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因此,可以认定王某1、王某3于1992年均已明确放弃继承权,对于两人签署《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的事实予以认定。此外,王某2于1994年即已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且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王某1在20多年的时间里均未对涉案房屋提出分割析产的要求,如其享有继承权理应早就要求分家析产了,而直至2015年涉案房屋被征收才提出分割析产的要求,其真实目的已无需赘言。故综上理由,该院认为王某1、王某3于1992年签署《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已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涉案房屋应归王某2继承。现王某1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拆迁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2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该院认为,如三继承人未对涉案遗产进行分割,则王某、同某的遗产属于三继承人共同共有的状态,王某1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为由要求分割,系对物权主张权利,不适用继承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2名下,但登记系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在各继承人内部仍应依法确定所享有的份额。因此,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对于王某2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解答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462元,由王某1承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为:一、对《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中“王某1”签名的真实性如何认定;二、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解答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 关于焦点一。上诉人王某1上诉称现有鉴定意见书显示《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上的两处“王某1”签名与提交的王某1《工人档案》中样本1至样本5上面姓名填写栏的“王某1”字样不是同一人所写,所有送检的样本1至样本5都与检材不一致,足以证明《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中的签名不是王某1本人书写。经查,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中广测(2016)文鉴字第00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日期为“1992年8月27日”的《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上的两处“王某1”签名与提交王某1的《工人档案》中样本1至样本5上面姓名填写栏的“王某1”字样不是同一人所写。”但是,该鉴定意见第三部分“检验过程和分析说明”第五段也指出:样本1至样本2符合特征反映为同一人的书写习惯,样本3、样本4和样本5的差别特征反映各为不同一人的书写习惯;提取的5个样本反映出不同4个人的书写习惯,也就是说《工人档案》中5处姓名填写栏的“王某1”字样事实上是由4个不同的人书写。而从常理上说,同一人的签名不可能显示出4种完全不同的书写习惯,因此可以推定《工人档案》中的5处姓名填写栏的“王某1”字样可能只有1处是王某1本人书写,也有可能都不是王某1本人书写。因为鉴定样本的不确定性,从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中广测(2016)文鉴字第00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不能得出《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中王某1的签名不是王某1本人书写的结论。因此上诉人王某1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上诉人王某1上诉称因为身体原因无法提供新的签名,不能认定其拒不提供鉴定材料,举证不能的责任不能由其承担。经查,根据王某1的代理人在二审中的陈述,因为身体原因王某1目前写字手抖,与以前的书写习惯已经完全不一样。也就是说,通过王某1目前的签名与《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中的签名进行笔迹比对来证实《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中的王某1签名的真伪,已经没有现实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王某1虽然主张《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中其本人签名系王某2伪造,但其无法提供有效且相反的证据对该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否定。同时,在《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下方王某1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出具证明书,证实《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系王某1本人出具。上诉人王某1虽然对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公章和证明书均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在此前提下,一审判决认定举证不能的责任由上诉人王某1承担,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上诉人王某1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某1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解答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济南房产继承律师代理济南房产继承纠纷诉讼业务,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承办济南房产继承纠纷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济南房产继承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法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