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屋继承律师 济南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如何解决 济南房屋继承律师:济南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如何解决,济南房屋继承律师代理济南房产继承诉讼,济南房屋继承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济南房产继承法律问题,如遇房产继承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房屋继承律师咨询。 济南房屋继承律师济南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如何解决案例---原告诉称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四间房屋的征收补偿款xx元归原告所有;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济南房屋继承律师济南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如何解决案例---被告辩称 四被告答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房产继承》协议是合法有效且经法院确认。当时李xx也没有提出异议,可以认定李xx已经同意了被告四人共同赡养的方案,也同意该房屋属于被告四人所有的方案。涉案房屋的征收款应归四被告分别所有。 济南房屋继承律师济南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如何解决案例---法院查明 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原告提交的城乡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补充协议书》复印件、棚改征收资金发放银行存单移交单复印件、棚户区改造李x1、李x2、李x3、李x4四人补偿清单复印件、xx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发放表复印件、110警情信息,被告方对上述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经审查,对原告方提交的上述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对被告方向法庭提交的城乡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房产继承》复印件、(2010)民一初字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收条复印件,原告方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经审查,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xx系原告李xx的母亲,原告李xx与其妻子王xx共生育四子三女(李x1、李x2、李x3、李x4、李x5、李x6、李x7),其中,被告李x1系原告李xx的长子;被告李x2系原告李xx的次子;被告李x3系原告李xx的三子;被告李x4系原告李xx的四子。王xx于2006年农历十月初三去世。 1985年,原告李xx一家在xx县××组××宅基地一块,有十间房屋,并取得了城乡宅基地使用证(定宅字新建xx号)。2008年6月7日,原告李xx与四被告签订《房产继承》协议,该《房产继承》协议载明:“房产继承在当前和谐社会,美好幸福的环境中,为了发扬传统的社会风格,做到敬老爱幼,团结互助,艰苦创业,努力发展,创建美好的生活。经兄弟商量,由父亲将祖辈的财产及自留地,合理平等分配给兄弟继承,发展管理。一、兄弟应承担(于签字生效日起)为抚养奶奶、父亲,四兄弟每人每月应负责贰佰生活费用。如两老有病或意外情况,应由四兄弟共同负责分担义务。二、房屋分配:按图纸上搭配标明的号码位置,公开抽钩为准,于2008年农历5月5日生效。三、继承房产权在父亲未过世前一律不准出卖。四、如任何人不尽义务违背承诺,父亲有权收回处理(包括改建或者新建一切不予补偿)。五、必须从本年五月开始,每月供给生活费200元给奶奶、父亲两人使用。”原告及四被告均在《房产继承》协议中签名确认。《房产继承》协议签订后,2008年6月7日,四被告对《房产继承》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分配进行分房并制作了《2008年6月7日分房示意图》,该示意图中编号为①为李x1所分得房屋;编号为②为李x2所分得房屋;编号为③为李x4所分得房屋;编号为④为李x3所分得房屋。房屋分配后,原告从四被告分配到的房屋中各抽了一间用于使用居住,其余的则由四被告各自管理使用。2010年7月30日,原告以四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四被告要求收回分配给四被告的房产。经法院审理后作出(2010)定民一初字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原、被告在2008年5月7日就赡养问题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四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规定的赡养义务,故判决四被告应当从2008年5月7日起每人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给原告,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原、被告于2008年6月7日《房产继承》协议中分配的房屋属于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原由原告使用居住的四间房屋(即原告从四被告所分配到的房屋各抽取一间,共四间)因原、被告就征收补偿款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xx县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组织原、被告协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1、李x2、李x3、李x4于2017年5月8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载明:“甲方:李xx乙方:李x1丙方;李x2丁方:李x3戊方:李x4xx县人民政府对xx新建组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涉及本家庭的房产和土地,为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本着搁置争议,妥善解决问题的原则,及时完成房产、土地的测量和签订补偿协议,经甲、乙、丙、丁、戊五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2008年分家后,甲方仍居住的四个房间由甲方分别与其余四方共同签字确定测量面积及签订补偿协议。二、乙、丙、丁、戊四方已分的其他房产按原分家方案各自单独与政府测量房产,签订补偿协议。三、所有的土地由甲方和其余任何二方以上共同签字确定测量面积及签订补偿协议。四、上述第一、第三条涉及的共同签字的房产和土地,只代表确定测量结果和签订补偿协议,不代表产权所有和补偿受益。五、上述第一、第三条涉及的共同签字的房产、土地补偿款全部打入xx县xx法律服务所账户代为保管。六、上述第一、第三条涉及的共同签字的房产、土地补偿款到帐后,由xx县xx法律服务所召集各方当事人协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事宜,若达成一致意见,按协商结果进行分配。否则,由五方中不服的任意一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按法院的最后裁决对征收补偿款进行分配。七、涉及共同签字的房产和土地,任何一方不参加测量和签订补偿协议的,不影响其产权所有和补偿受益。八、其他存在争议的产权受益,按照本协议的第三条约定处理。九、本协议一式九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一方,居委会一份,村委会一份、法律服务所一份,棚改办一份作为补偿款划拨依据,经签字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2017年5月19日,原告李xx与被告李x1、李x2、李x3、李x4又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补充协议书》内容载明:“甲方:李xx乙方:李x1丙方;李x2丁方:李x3戊方:李x4为了应对棚改工作,妥善处理家庭争议,甲、乙、丙、丁、戊五方于2017年5月8日签订了协议,为了更好落实5月8日的协议内容,特增加如下条款:一、甲、乙、丙、丁、戊五方再次强调,涉及共同签字的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款,在五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涉及共同签字的房产和土地,乙、丙、丁、戊四方一致委托甲方与政府签订鉴定评估报告、补偿协议、弃房协议。三、甲方与政府签订的鉴定评估报告、补偿协议、弃房协议,不代表其拥有补偿款的单独处置权。四、本协议一式九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一方,居委会一份,村委会一份、法律服务所一份,棚改办一份作为补偿款划拨依据。”签订协议后,经政府丈量、评估,李x1、李x2、李x3、李x4四兄弟各拿出一间房屋(含共有土地)与李xx共有补偿清单为:姓名李xx、李x1,房屋面积58.07㎡,房屋补偿134142元,第1阶段签约奖46456元,过渡费5807元,按时弃房奖17421元,集体弃房奖11614元;姓名李xx、李x2,房屋面积68.13元㎡,房屋补偿157380元,第1阶段签约奖54504元,过渡费6813元,按时弃房奖20439元,集体弃房奖13626元;姓名李xx、李x3,房屋面积55.9㎡,房屋补偿129129元,第1阶段签约奖44720元,过渡费5590元,按时弃房奖16770元,集体弃房奖11180元;姓名李xx、李x4,房屋面积41.83㎡,房屋补偿96627元,第1阶段签约奖33464元,过渡费4183元,按时弃房奖12549元,集体弃房奖8366元。上述土地补偿16196.6元,另有装修补偿1797元、室外灶补偿500元、三合土粪坑80元、单相电表900元、有线电视100元、柿树和黄竹205元,上述补偿款合计xx元。该补偿款xx元现存放于xx县xx法律服务所。 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依法从xx县2017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调取了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李x1、李x2、李x3、李x4四兄弟各拿出一间房屋(含共有土地)与父亲李xx共有补偿清单》。 济南房屋继承律师济南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如何解决案例---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本案诉争的四间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谁所有?2、原告李xx与四被告于2008年6月7日签订的《房产继承》协议如何认定?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查明,案涉的四间房屋(老屋)系原、被告祖辈遗留下的。2008年6月7日,原告李xx与四被告就案涉房屋等达成协议,并签订了《房产继承》协议及《2008年6月7日分房示意图》,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原、被告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经审查,《房产继承》协议虽名为房产继承,但根据协议内容的约定,该协议实质是对家庭共同财产附条件的分割,而非赠与,因此,四被告主张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抗辩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案涉四间房屋的《xx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协议书》中,明确案涉四间房屋的被征收人(即征收对象)为李xx(李x1、李x2、李x3、李x4共有).因此,案涉四间房屋的征收补偿款亦应认定为原告李xx与四被告共同共有。现该房屋被征收并已拆除,已转化为财产性利益(即拆迁补偿款),原、被告有权要求对该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 对于该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及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中,从案涉四间房屋的来源来看,根据现有证据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案涉房屋系祖辈遗留及原告所建或翻建。无论从继承方面或是贡献方面,原告李xx的所占份额比例较大。且原告李xx还有年近百岁的老母亲(本案另一原告张xx)需要赡养,而原告李xx自身又已满74周岁高龄,已无劳动能力和稳定收入来源。因此,原告李xx对案涉征收补偿款理应多分。 根据xx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出具的《李x1、李x2、李x3、李x4四兄弟各拿出一间房屋(含共有土地)与父亲李xx共有补偿清单》,案涉征收补偿款852558.6元的组成为:李xx与李x1共有房屋的补偿款为215440元(含房屋补偿、第1阶段签约奖、过度费、按时弃房奖、集体弃房奖);李xx与李x2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为252762元;李xx与李x3共有房屋的补偿款为207389元;李xx与李x4共有房屋的补偿款为155189元;四间房屋的土地补偿款共为16196.6元;装修补偿、室外灶补偿、三合土粪坑、单相电表、有线电视、柿树和黄竹的补偿款合计3582元。法院认为,案涉的四间房屋在被征收拆迁前系原告李xx、张xx居住使用,故该四间房屋的装修补偿、室外灶补偿、三合土粪坑、单相电表、有线电视、柿树和黄竹补偿款3582元,理应归二原告所有。对于土地补偿和四间房屋的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第1阶段签约奖、过度费、按时弃房奖、集体弃房奖)合计补偿款为846976.6元(xx元-3582元)。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原告李xx、张xx对案涉房屋土地、房屋补偿款享有50%的份额(846976.6元×50%=423488.3元)。综上,原告李xx、张xx应分得的补偿款为427070.3元(423488.3元+3582元)。 关于四被告应分得的补偿款数额。扣除原告应得的补偿款427070.3元,剩余补偿款为423488.3元。该剩余补偿款应按照四被告各自所分配房屋的面积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根据《房产继承》协议、《2008年6月7日分房示意图》及xx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出具的《李x1、李x2、李x3、李x4四兄弟各拿出一间房屋(含共有土地)与父亲李xx共有补偿清单》,被告李x1案涉房屋的面积为58.07㎡、被告李x2案涉房屋的面积为68.13㎡、被告李x3案涉房屋的面积为55.9㎡、被告李x4案涉房屋的面积为41.83㎡,因此,按四舍五入计算,四被告的比例大致为:被告李x1占26%、被告李x2占30%、被告李x3占25%、被告李x4占19%。故对应四被告应分得的补偿款为:被告李x1应分得110106.96元;被告李x2应分得127046.49元;被告李x3应分得105872.08元、被告李x4应分得80462.7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条、第六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屋继承律师济南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如何解决案例---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xx、李xx享有xx县xx镇人民政府征收李xx、李x1、李x2、李x3、李x4共有的位于xx县xx镇xx村新建组四间房屋的补偿款427070.3元; 二、被告李x1享有xx县xx镇人民政府征收李xx、李x1、李x2、李x3、李x4共有的位于xx县xx镇xx村新建组四间房屋的补偿款110106.96元; 三、被告李x2享有xx县xx镇人民政府征收李xx、李x1、李x2、李x3、李x4共有的位于xx县xx镇xx村新建组四间房屋的补偿款127046.49元; 四、被告李x3享有xx县xx镇人民政府征收李xx、李x1、李x2、李x3、李x4共有的位于xx县xx镇xx村新建组四间房屋的补偿款105872.08元; 五、被告李x4享有xx县xx镇人民政府征收李xx、李x1、李x2、李x3、李x4共有的位于xx县xx镇xx村新建组四间房屋的补偿款80462.77元; 六、驳回原告张xx、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房屋继承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济南房产继承法律问题,如遇房产继承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房屋继承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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