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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继承律师济南房产赠与纠纷---原告诉称

1.位于xxxxxx路甲2号院2号楼207号的房屋使用权归张某1所有,待该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完备条件时,归张某1所有;2.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1支付自2017311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产生的应属于张某1的房屋收益,按每月3300元计算;3.张某2张某3张某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济南继承律师济南房产赠与纠纷---被告辩称

张某2辩称,同意张某1的诉讼请求。

 

张某3张某4辩称:不同意张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1所谓的《房产继承证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份《房产继承证明书》中立遗嘱人刘某的签名并非本人所写,且《房产继承证明书》是附条件的,张某2只是出了部分房款40000元,并没有全资交纳购房款,因此该份《房产继承证明书》是无效的;张某刘某2016121日立下自书遗嘱,由三个子女继承;张某1并非张某刘某的继承人,无权继承涉案房屋。

 

济南继承律师济南房产赠与纠纷---法院查明

张某刘某育有一子二女: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1张某2之子;刘某2011319日去世,张某2017311日去世。

 

2003210张某(乙方)与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宅合作社(甲方)签订《xxxx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为承租人在危旧区范围内地址xx54号居住使用非成套正式房屋1间,各项补偿费用共计130081元;2003228刘某(买受人)与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宅合作社(出卖人)签订《xx危改回购住宅预售合同》,内容为:买受人原房地址xx54号,在危旧房改造区内有正式住房0间,买受人选择回迁安置方式,自愿购买出卖人的xx住宅楼住宅,该回购房为2号楼20207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建筑面积63.78平方米,本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3400/㎡,房价款合计为¥216852元,一次性付清房价款可给予2%的优惠,优惠后回购房房价款¥212515元;包括折抵金额、赠送阳台和印花税后实际金额为191537.22元。张某1张某2主张扣除补偿款案涉房屋最后需支付的价款61456.22元全部系张某2支付;对此张某3张某4只认可张某2支付了40000元。案涉房屋至今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张某1提交2010210张某刘某留下“房产继承证明书”一份,内容为“xxxxxx路甲2号院2号楼2207号是张某刘某的共同财产,我们说如果儿子出钱买房就由孙子继承,买房钱是独子张某2出的钱,我们去世后房子由独孙张某1继承,儿子孙子必须孝顺照顾我们。立书人:张某刘某继承人:张某1”。张某1据此证明案涉房屋须交纳购房款61456元系张某2出的,以及张某刘某同意去世后该房屋由张某1继承。张某2认可上述证据,但张某3张某4不予认可,提出刘某并不会写字,因此其签字和手印均不真实;对此,经法院提示并告知相应法律后果,张某3张某4不申请对该自书遗嘱进行司法鉴定。

 

张某3张某4提交2016121张某的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张某身份证×××,爱人刘某身份证×××已于2011年去世,我们xx2号院2号楼201的房子问题我们老俩口商量等我们百年之后让三个孩子把房子卖掉我们买房子时儿子张某2拿了4万元所以卖房子款儿子张某2拿买房款的50%大女儿张某3身份证×××拿买房款的25%,二女儿张某4身份证×××拿买房款的25%特此证明”。对此张某1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并提出张某无权处分案涉房屋中刘某的部分,刘某“房产继承证明书”已经表明了自己对遗产的处置意见,且“房产继承证明书”是负义务的处分意见,即使张某也不能予以推翻;张某2不认可前述遗嘱内容,表示自己不知道其中提到的40000元是怎么来的,因为自己付了全部房款,另张某住院时曾对张某1说爷爷没办法不要埋怨爷爷,因此这遗嘱是被逼着写的。经法院提示并告知相应法律后果,张某1张某2不申请对该自书遗嘱进行司法鉴定。另张某3认可案涉房屋自张某去世后一直由其出租并收取租金,每月租金33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xxxx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xx危改回购住宅预售合同、房产继承证明书、遗嘱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济南继承律师济南房产赠与纠纷---法院认为:

案涉房屋系张某刘某于生前购买的回迁安置房,自2003刘某签订了预售合同后,案涉房屋至今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现有张某刘某“房产继承证明书”和张某“遗嘱”两份证据在案,虽均被提出异议,但经法院明示无人申请就笔迹真伪予以鉴定,异议人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因此法院“房产继承证明书”和“遗嘱”为张某刘某所写予以确认;因张某刘某“房产继承证明书”和“遗嘱”中的意见不同,二人各自的处理意见应只及于自己的财产权益范围,刘某“房产继承证明书”中表示将其对案涉房屋的权益交由张某1继承,而张某因在“房产继承证明书”和“遗嘱”都有意见,应以时间在后的“遗嘱”中的意见为准,该意见是将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益交由张某2继承50%,剩余50%张某3张某4继承;综上所述,张某1主张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全部归其所有,该诉请系排他性的使用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同理关于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条件时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另,案涉房屋在张某去世后一直由张某3出租,至本案判决之日期间的房租收益应予分割,法院根据前述“房产继承证明书”和“遗嘱”中确定的分配原则及查实的租金情况予以判决,因张某2同意张某1的请求,房租收益中属于他的份额判归张某1所有。

 

济南继承律师济南房产赠与纠纷---法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张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张某120955元和张某43492元;

 

二、驳回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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