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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所有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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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所有权确认纠纷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所有权确认纠纷房产继承的概念以及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1)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2)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继承所有权确认纠纷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xxXXX19号院(以下简称:19号院)内北房4间属于A所有;2.诉讼费由本案各被告承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继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情简介

GH生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5名子女,即长子C、次子A、长女F、次女E、三女DG200946日死亡,至其死亡时其父母均已死亡;H200478日死亡,至其死亡时其父母均已死亡。1983412日,针对19号院,A取得编号为X字第027号”的建房证,该证书载明申请建房人为A,建房原因为“住房破旧翻建”,建房数量为4间,建筑面积为288平方米,“宅基面积”为0.34亩,南北长14米,东西长16米,宅基四邻为“南至贾X、北至戚X、东至李X,西至王X”;建房证加盖有“XX公社X管理区”公章及“XX公社管理委员会”公章。2014630日,xxX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19号院宅基地原建房时间为1983412日,原建房证所有人为A20161130日,X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19号院宅基地为老房翻建,A1983412日经批准取得建房证。针对诉争19号院内北房4间的建造情况,201467日,EDE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X19号有北房4间,是A1983年复员后自行出资建房”。KM(均为原X党支部、村委会领导)出具书面证言,证明X村村民A1979年从村里应征入伍,在1983年转业,在服役期间村里每年补助A600元,4年一共补助2400元。2016129日,X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内容与上述书面证言一致。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继承所有权确认纠纷法观点: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继承所有权确认纠纷争议焦点一

A是否基于合法建造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对于BC所提交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因颁发于诉争北房4间建成后,且申请宅基地系以户为单位,虽然登记户主姓名为H,但不能据此认定诉争房屋系H所建造;对于BC所提交审批时间为2003510日的建房证,因系针对2003年之后所建房屋进行审批,且申请人姓名有涂改痕迹,故不能作为认定诉争北房4间权利人的依据;基于当时的法律及民事政策,因A作为复转军人回乡落户生活,经合法审批,A取得了编号为X字第027号”的建房证,在无其他充分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应认定诉争北房4间系A所建造;据此,A翻建4间房屋的行为,属合法建造行为,上述4间房屋的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上述4间房屋应属A个人所有,A是否一直在此居住不影响其物权状态。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继承所有权确认纠纷争议焦点二

在于“遗嘱”与“房产继承协议”的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对于20061122日有G签字的遗嘱,因正文系打印,并非本人书写,故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遗嘱的法定形式,应属无效;对于“房产继承协议”,其所称的80年所建房屋5间,欠缺明确指向性,从涉案院落中现存状态看,北侧5间房屋中的4间建于1983年,东侧后加建1间建于2003年,另外,涉案院落中在北房南侧及其他空闲位置又陆续在2003年之后加建了多间房屋;退一步讲,即使协议所处理房屋为诉争房屋,如果将该协议作为继承人协商一致的遗产分割协议,其所处理财产并非遗产,且作为继承人的G未在协议上签字,如果将该协议作为赠与协议,其所用措辞亦没有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的明确意思表示;据此,无论是“遗嘱”还是“房产继承协议”,均不产生诉争房屋归B所有的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继承所有权确认纠纷裁判结果

坐落于xxXXX路十九号院内北房四间(系自北向南数第一排北正房五间中的西侧四间)归原告A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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