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产继承协议纠纷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遗产的分配原则与处理方式 遗产的分配原则与处理方式 分配原则 (一)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 (二)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 (三)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 (四)照顾分配的原则 (五)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 具体分析如下: 1、首先应该确定哪些是死者的遗产这在继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不是把遗产的一半先分给配偶而是如果死者有与他人共同所有的财产时应该先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死者所分到的财产才属于遗产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2、其次应该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处理方式 怎样处理继承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清偿死者遗留的债务,现代各国一般有两种作法。 一种是完全实行限定继承的原则,偿还死者遗留的债务,一律只以积极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例如,1964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就规定:“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在转归他所有的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另一种是可由继承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定程序主张实行限定继承,或放弃继承,否则,即实行无限继承。无限继承,或称为包括继承,即无条件地继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地位,既继承全部积极遗产,又接受全部消极遗产,无限制地清偿死者遗留的债务。现行的《法国民法典》规定:“遗产得被无条件接受或以有限责任继承方式接受。”并规定,继承人如欲取得有限责任继承的资格者,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继承开始地的民事法院提出声明,并提出忠实而确切的遗产清册,始生效力。然后才能按限定继承原则进行继承。但采取这种方法的各国,一般同时规定有限制措施。例如《法国民法典》就规定:“继承人如为犯有隐匿遗产、或故意并恶意地不将某些遗产记入遗产清册的过失者,丧失有限责任继承权。” 在中国,中国《继承法》规定为限定继承,但不限制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税款和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先偿还死者遗留的债务,然后再就余额协商分割遗产。在按限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时,则应将死者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以及扶养人未尽义务而遗留的债务(如医疗费)区别开,后者自不应列为消极遗产,而应由有关当事人承担。 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的遗产,指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 ,或者全部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遗产。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条件下,虽有遗嘱但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遗嘱只部分有效,其未经处分的遗产或遗嘱无效部分的遗产,一般也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继承协议的效力案情介绍 B与C系母子关系。C与E(已故)是夫妻关系,是XX镇XX村的村民。C与E夫妻于1991年4月7日向XX乡政府申请宅基地一处,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后,在XX镇XX村盖起来四间住房并在此居住。C与E生育二子,大儿子叫D、二儿子B,大儿子D与G于2000年结婚,婚后在C与E所盖的房屋内居住,C夫妇将其中三间房屋给大儿子和儿媳妇居住,D与G婚后于2001年10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A。2007年11月22日D因车祸去世。后A的母亲G又嫁到他村。B于2012年4月迁出XX区XX乡XX村349号,居住于XX村322号。2016年5月13日C与A,在XX镇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签订了《房产继承协议》,该协议内容约定:一、因XX村村民H已故,留下院落一处607平方米共有房屋4间,H有一女儿名叫A,经H妻子F与其婆婆C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二、其中院内至西往东3间房产归H女儿A所继承,至东往西1间归婆婆C,院落面积跟房屋尺寸对齐;三、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按手印后即可生效。双方签署该协议时B不在场也不知情。 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依法确认XX镇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为C、A调解签订的房屋继承协议无效;2、诉讼费由C、A负担。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继承协议的效力一审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具体到本案,B是C与E的次子,其父E去世后,B作为被继承人E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对其父亲的遗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C陈述,四间房她居住一间,剩下的三间房给她大儿子D和儿媳妇居住,没有说房子给他们,只是居住。C与A在未通知B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13日在XX镇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签署了《房产继承协议》。B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视为接受继承。因此,C、A签署《房产继承协议》的行为侵犯了B的合法继承权。据此,C与A在X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签署的《房产继承协议》侵犯了B的合法继承权,因此该《房产继承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A答辩提出,他们的贷款是用该处房屋进行抵押的,三间房是她父母亲的,C还有一处老院子给B结婚时用的。此抗辩理由B均不予认可,并且其主张的事实也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B请求确认房屋继承协议无效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继承协议的效力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C与被告A于2016年5月13日在XX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的《房产继承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B已预交),由C、A承担。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继承协议的效力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1、B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2、争议的《房产继承协议》是否属于无效协议。本案争议的A与C于2016年5月13日签订的《房产继承协议》中的房屋,系C和E的夫妻共同财产。E去世后,该房产中属于E的份额系E的遗产,E的继承人对该遗产均有继承权。而A和C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在E去世后,B放弃了对E遗产的继承,因此B作为E的遗产继承人之一,对E的遗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并有权利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故其是本案适格主体。A和C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在签订上述《房产继承协议》时,有权处分B的继承权,在签订该协议后也并未取得B的追认,故该协议侵犯了B的合法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房产继承协议》确属无效协议。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继承协议的效力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在线解答房产继承法律问题,如遇房产继承法律纠纷可以咨询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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