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继承的途径包括哪些?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继承的途径包括哪些? 房产继承可以公证继承也可以诉讼继承。公证继承需要所有资料齐全、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并交纳不高于被继承房产份额市场价的1%的公证费。如果不满足上述情况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继承,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中房产继承协议问题案情介绍 C某与G系原配夫妻共生育A、B、C三、C四四名子女。C某已于1998年12月22日去世,G已于2001年8月9日去世,C某与G的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C四与D共育有本案被告F、E两名子女。C四已于2017年3月23日去世。C三与M系原配夫妻,生育一子C,即本案原告。C三已于2017年10月23日去世。C某与G取得位于济南市房产,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C某,共有权人为G。 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坐落于济南市的房屋由原告C继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A、B、D、E、F、M承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中房产继承协议问题二审法院查明 一、关于《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的真实性存有争议。C主张C某、G生前留有的坐落于济南市房产,1999年4月1日在G的主持下,C四、B、A、C三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产由C三继承,且C三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C四、B、A各18100元。为证实其主张,C提交《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1份、1999年4月1日日历1份,拟证实C某去世后,四名子女于1999年4月1日在G的主持下对老人的房产的继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并签字确认,该房子由C三继承,C三按房屋价值分别补偿B、A、C四18100元。经质证,A辩称对上述证据中《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真实性有异议,本案中C提交的协议是不真实的,且该协议显示的签订时间为1999年4月1日,此时G仍在世,其作为C某的继承人却并未参与该协议的签订并签字按手印,亦未明确表示放弃对C某遗产的继承,该协议遗漏当事人,侵害了G的继承权,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请求法院按照法定继承重新予以分割。对于上述日历不能证明系G所写,经A辨认日历上的字迹并非G所书写。B辩称对上述证据中《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及日历的真实性均有异议,B从未签署过该份协议,协议上的B的签字及按印均系伪造。该日历来源不明,不能证明系G所有并书写。经B辨认日历上的字迹并非G所书写,其证明目的不能成立。E、D、F共同辩称,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A与B不要求对日历申请鉴定。被告A主张《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是不真实的,C三仅是代A办理换领房产证的手续,A从未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权。被告B主张涉案协议不存在,各继承人之间从未就涉案房产的分割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所以当时不可能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C三仅仅作为受委托人系法定继承人之一办理的是换领房产证及土地证的事宜,说明当时A不可能取得全部涉案房产的继承权,最多仅为四分之一的份额。为证实其主张,A与B分别提交山东省齐鲁公证处的公证书及附件委托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拟证实其主张。经质证,C辩称对A与B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公证书为根据山东大学要求为办理C某房屋产权证所需,不能证明和推翻1999年4月1日的《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因为在2003年之前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而该协议没有公证,只能委托其中一位法定继承人先办理房产证后再发生继承,因此产生该公证委托。A辩称对B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B对A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被告D、F、E共同辩称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另,经C申请,依法调取了涉案公证书的档案。经质证,C辩称对该档案的真实性无异议。A辩称对该档案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与C申请的证明目的不符,进一步佐证A、B、C四三人未放弃对诉争房产的继承。B辩称对档案的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与C的申请目的、证明目的无任何关联性,能够证明B上次庭审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能够证明公证当日C提交的协议不存在或者已经废止。当时涉案房产仍为C某、G的遗产,B从未放弃继承权。D、F、E共同辩称认可公证真实性。此外,A与B主张《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中二人的按印非其本人所按,同时A与B申请对其指纹进行鉴定,依法委托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作出鲁司鉴登字37060410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标称日期“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中按压在“A”签名处右侧的手印印痕与A右手食指指纹捺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按压在“B”签名处右侧的手印印痕与B右手食指指纹捺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经质证,C辩称同意鉴定意见,能够证明1999年4月1日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的真实性,且协议中A、B所按指纹分别为其本人所留。可以证明A、B在法庭调查中的陈述不真实。B辩称不认可鉴定书的认定,该意见书中明确提供检验的JC1-2中心花纹缺失,即C所提交协议中B所谓的捺印不完整,却得出确定的鉴定意见,明显存在瑕疵。D、E、F辩称认可鉴定意见。A辩称不认可鉴定意见。根据被告A申请,XX作为专家辅助人员出庭。两鉴定人孙某某、W经被告A、B申请,出庭接受询问。专家辅助人员XX与鉴定人孙某某、W意见相左。XX认为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样本1-1、1-2因为模糊变形,不具备鉴定条件。理由如下:1、按照比例尺放大的结果应该是客观的,其对检材样本的对应特征进行了测量,检材特征与样本特征的位置不符;2、仅供鉴定的特征可靠性特征仅有3个,且该3个特征质量非常低;3、检材1-1因变形导致特征不可靠不具备鉴定条件。检材1-2因模糊变形残缺也不具备鉴定条件。变形和残缺指纹在国际法庭科学是有规定的,达不到可靠特征,达不到勾、眼、桥、棒、点这些特征,其余的起点终点分歧结合是价值不高的。本案的检材1-1、1-2没有发现特征价值高的特征。关于鉴定情况,W陈述如下:1、关于检材1-1与样本在位置距离上出现的差异是由于检材1-1变形所形成的,但是他们特征点之间的线数是相吻合的,中心花纹的纹线流向所反映的种类相同,都是箕形纹;2、关于可靠性、定位的确定性、价值的高低性,在这一问题上主要是检验条件不同所形成的,鉴定人员使用的是检材原件,系在原件上选取的特征是高质量的,没有选取残缺的模糊的质量不高的特征进行鉴定,也没有在照片上、扫描件上选取特征。XX使用的是照片,并非检材原件,照片在清晰度上、在特征反映的充分程度上都不如检材原件,就是说照片和检材不是在同一个层次上,由于检验的条件不对等,这是造成检验意见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关于鉴定情况孙某某陈述如下:1、比例表是辅助人员协助制作的,孙某某看到了一定的差异,存在一定的误差。拍照时的照片是加比例尺拍照的,拍照完后比对检验期间可以用分规对两个指纹的距离进行差异补充;2、鉴定人员在检材1-2的第7点和第8点是一个小线段,通常认为它是特殊特征,依据该特殊特征在检材的清晰部位对其他的点进行寻找,这些点的组合,它的位置关系、距离、流向均相吻合,特别是点与点之间的间隔数量是吻合的,因此孙某某认为1-2结论正确;3、鉴定意见上检材、样本是照片的形式,不是扫描件。拍照会存在变形,客观是变形指纹。 二、关于《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履行问题,C主张1999年4月1日《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由A书写形成,协议上四人签名及按印均为真实,且C三为此支付了相应对价,每人给付2万元,与C提交的1999年的日历上G记载相符。同时A一再表示该协议为老人真实意愿,在签协议时G是根据C某的遗愿来处理房产,也同意C某的遗愿。为证实其主张,C提交提交视听资料1份。A对该录音证据的答辩如下:1、C提交的证据已过举证期限,应承当举证逾期的法律责任,法庭应不予采纳;2、该证据来源不合法;3、该证据侵犯个人隐私。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4、C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未提供原件,且录音证据均存有疑点,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5、C提交的协议中约定的数额为18100元,与录音中的20000万元不符,无法证实C的证明目的,B辩称该证据与其无关。D、E、F共同辩称其仅对协议真实性认可,该协议系C四签的,钱亦已经给付C四,D、E、F称尊重协议的约定,但是继承权是法律赋予的,其并未放弃继承权。A主张由于该事件年岁已久且其年岁已高不记得是否收到过款项,另因C主张C三系使用现金支付,要求C对C三的经济来源及经济水平予以证明。B主张其收到过钱,C三给过B钱,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说是房子C三先用着。D、E、F共同主张C四于1999年收到的现金,当时C三应是给每人20000元现金,比约定的数额高。A配偶应该知道这个事,她拿到钱之后存的定期。D、E、F主张据G生前说这个钱大家都拿到了。 三、C主张涉案房产应由其继承,并提交遗嘱1份,拟证实C三生前留有遗嘱,在其去世后涉案房屋由其儿子C继承。A辩称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该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系C某与G的房产,C三系无权处分,该遗嘱无效。B辩称对该遗嘱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依C所述,C三在立此遗嘱时其配偶M应对其法定继承的房产享有共同共有权,C三法定继承的最多应为涉案房产的四分之一的份额,因此该遗嘱即便真实,也明显处分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为无效。D、E、F辩称对该遗嘱无异议。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中房产继承协议问题一审法院观点,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涉案房产系C某与G的夫妻共同财产。C主张C三、A、B、C四于1999年4月1日即C某去世后,在G的主持下,关于涉案房产的继承问题C三支付C四、A、B各20000元,并签订《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约定某某7号4号楼1-302的房产由C三继承,并提交1999年4月1日的日历及视听资料相佐证。B与A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并要求对涉案协议中二人的按印进行了鉴定。A与B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人员与专家辅助人员出庭。专家辅助人员虽与鉴定人员意见相左,但专家辅助人员所提出的意见不足以推翻鉴定结果。另,A与B提交公证书拟证实其仅委托C三办理领取房产证的事宜,但未放弃继承,亦证实协议是不真实的。C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公证书仅能证实C四、A、B委托C三办理领取房产证的相关事宜,与《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互不矛盾,无法推翻该协议的真实性。C提交的日历显示系自1999年1月至12月对所发生事项的记载具有连贯性,且日历中显示的人物名称与本案的涉案的A、B、C三、C四相对应,A与B对此不予认可,但均未要求对日历笔迹进行鉴定,亦未提交G的其他笔迹进行核对,故对日历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结合上述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协议中约定的款项亦已实际履行。C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C某去世后,除G、A、B、C三、C四无其他继承人,在G主持下A、B、C三、C四共同签订《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并已由C三支付对应款项,根据日历显示G对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均知悉,且未对协议内容提出相反意见,可以认定原告C及被告D、F、E陈述的在G主持下签订《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的过程属实。本案中涉案协议、日历、视听资料、原被告陈述及鉴定结果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故认定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涉案房产应由C三继承。C三于2012年1月12日立有遗嘱一份,约定将其基于《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所继承的涉案房产交由C继承,系C三对其自身所享有的权利的处分,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除M、C外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M于庭前提交的答辩状中声明同意C三对房产的处置,并自愿将其应继承房产份额赠与C,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故涉案房产现应由C继承。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中房产继承协议问题一审法院判决: 位于济南市某某的房产由原告C继承。案件受理费20329元,由被告A、B各负担5082元,被告D、E、F共负担5083元,被告M负担5082元,鉴定费12700元,由被告A、B各负担6350元,取样费1000元,由被告A、B各负担500元。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中房产继承协议问题二审法院认为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本案中,涉案房产济南市的房产系C某、G的夫妻共同财产。1999年4月1日,两人所有子女C三、A、B、C四共同签订《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对涉案房产权属问题进行了约定。现当事人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产生争议,结合一审法院及本院对该案的审理分述如下: 1、《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的真实性问题。1999年4月1日,C三、A、B、C四共同签订《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涉案房产由C三继承,C三分别付给B、A、C四18100元,B、A、C四在今后均不得对产权提出要求。该协议落款处均有四人签名并按手印。一审审理中,B、A主张手印并非二人所按,并申请指纹鉴定。经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按压在“A”签名处右侧的手印印痕与A右手食指指纹捺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按压在“B”签名处右侧的手印印痕与B右手食指指纹捺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在一审审理中,A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帮助其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本院认为,专家辅助人是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辅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和论证意见,弥补当事人知识的不足。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之间的较量,能够使审判人员正确判断出鉴定意见有无证据效力及证明力的大小,从而形成内心的确信。由于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聘请而参加到诉讼中的,故应对专家辅助人的意见综合考虑后,方能决定是否采纳或采纳多少。也就是说,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只是法官判断专业问题的一个参考,并无优先效力。本案中,专家辅助人意见和鉴定意见相左,由于双方意见所依据的检材、条件有所差异,故专家辅助人员的意见尚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故可认定《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是真实的。 2、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效力问题。审理中,A、B认为协议无效,主要提出了三点理由,一是上诉人提交的G遗留的台历反映不出是否是G本人所写,即使是G所写,也反映不出是自主书写还是被人胁迫所写。二是G作为C某的继承人之一,没有在协议上签名,该协议是遗漏了继承人,不能体现全体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三是上诉人提交的视频资料不是原始载体,是复制品,不应作为证据采信。 在审理中,C提交了一本山东友谊出版社99台历。陈述该台历是G所留,主张台历中所记载的内容反映了协议是在G主持下签订的。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台历归G所有。该台历1999年4月1日页面记录:“早八点去陵园烧百日(100天)宁、庆、屏、盈四人代表盈各付给庆、屏、宁181**元,房产权归盈所有,1999年4月1日中午12点各签各印手印。”分析该台历从1月至12月所记载的事项,可以看出,G老人在日常生活中,对自己的认为重要的事项都在台历对应日期记录下来。由此可以得出,对日常事项予以记录,是G老人的习惯,也符合中国部分老年人的习惯,在台历上记录日常生活事项,不存在被人胁迫之理。 C某老人于1998年12月22日去世,G老人于2001年8月9日去世。涉案协议为1999年4月1日签订,G老人没有在协议上签名,但该协议也体现了G老人的真实意思。一是为了以后子女之间的和睦相处,不为遗产起纷争,老人的财产在生前进行处置,这也符合传统习惯。二是根据G老人遗留的台历记载,1999年4月1日,是C某老人去世一百天忌日,在这重要的时间节点,G老人仍在这一天记录了对涉案房产的处置情况,而且记录的内容基本和协议内容一致,由这一天开始至G老人去世,G老人从未提出任何异议。由此可见,对涉案房产处置的结果虽不能完全证明是G老人主持授意的,但至少能证明G老人是知晓的,是同意的,反映G老人对涉案房产处置的真实心愿。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录音证据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录音证据属法定证据形式中视听资料一类。一审中,被上诉人C已将该录音的原始载体手机于庭审中提供,并当庭播放,根据当事人整理的录音文字版文件,可以看出,录音完整、清晰、连贯,可反映录音全过程。该视听资料结合本案的涉案协议、日历、当事人陈述及鉴定结果,可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故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协议合法有效,涉案房产应由C三继承,并无不当。 综上,A、B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中房产继承协议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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