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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原告A诉讼请求

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D名下XXXXXX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路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案例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D2016326日死亡,原告系其再婚妻子,两人于200710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两被告系被继承人与前妻生育的子女,被继承人父亲E1995818日报死亡,母亲F198683日报死亡。XX路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全部系其遗产。被继承人于201497日立有《房产继承书》一份。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案例法观点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述原、被告一致认可的事实和意见,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继承人D201497日所立《房产继承书》作为代书遗嘱是否有效。遗嘱是否有效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对体现个人意志的遗嘱的审查和干预。当法律给予其肯定性评价时,遗嘱有效。反之,则遗嘱无效。代书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形式,首先应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证人GH并未在场见证遗嘱形成的整个过程,这与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规定见证人在场的立法目的相违背,故其两人并非本案所涉遗嘱适格见证人。M作为遗嘱人姐姐,受益人C的姑母,K作为M儿媳,与C系利害关系人,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不得系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故涉案遗嘱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本院认定被告C提交的201497日所立《房产继承书》是一份无效遗嘱。由于涉案遗嘱无效,故被继承人遗产依法应由原、被告三人按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继承。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案例法律依据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案例法院判决:

XXXXXXX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A、被告B、被告C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办理该房屋产权人登记变更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原告A、被告B、被告C各负担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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