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济南房产分割遗嘱公证案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分割遗嘱公证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分割遗嘱公证案例一审法院查明 王XX与吴XX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子,长子王某乙、次子王某甲,三子王某丙,王XX于1954年死亡,后吴XX改嫁贾XX,育有一子二女,长子贾某甲,长女贾某乙,次女贾玲巧(已于1986年死亡),贾XX于2003年死亡,吴XX于2008年5月15日死亡。1979年时,王XX的弟弟王X1因与吴XX有房产继承纠纷,曾起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查明:“王X1哥哥王XX于1954年5月因工伤死亡,吴XX带领三个孩子以卖破烂为生,在XX街建房屋一间。王家在XX市XX街XX号有祖业房三间半(上房屋东一间,东厦房二间,伙房半间)。王X1母亲于1975年12月病故,双方为继承发生纠纷。”1979年8月23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79)民判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XX街5号房屋一间产权归吴XX所有。二、西大街XX号宅院内上房屋东一间、东厦房北半间伙房由吴XX承产。三、西大街XX号宅院内东厦房二间由王X1承产。判决后,王X1不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79年12月26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79)民二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判第一、第三两条,应予维持。二、西大街XX号宅院内上房屋东一间、东厦房北半间伙房由王某乙兄弟三人代位继承。后XX街5号房屋被拆迁,置换为本案争议的位于XX市XX区XX门3-3-201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吴XX名下,建筑面积为75.43平方米,房产证号为:XX市房权证(2005)字第X304454号,该房现由王某甲居住使用。2008年4月30日,吴XX在XX市XX公证处立下遗嘱,载明:“我叫吴XX,女,一九三三年三月十九日出生,现住XX区XX门口XX门。我一生共有五个子女,老伴贾XX于二〇〇三年一月去世了。我现有房产一套,房产座落于XX区XX门口XX门3-3-201号(产权证号:X304454)。为避免纠纷,我现自愿立遗嘱如下:在我百年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房产份额全部遗留给我的四子贾某甲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同日,XX市XX公证处作出(2008)XX老证民字第166号公证书,载明:“兹证明立遗嘱人吴XX(女,一九三三年三月十九日出生)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来到我处,在我和本处工作人员崔淑红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的遗嘱上签名”。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向XX市XX公证处申请撤销(2008)XX老证民字第166号公证书,2015年6月2日,XX市XX公证处作出决定书,认为(2008)XX老证民字第166号公证书公证事项办证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符合办证条件,决定维持原公证,不予撤证。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分割遗嘱公证案例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位于XX市XX区XX门3-3-201号房屋登记在吴XX名下,该房屋系由原XX街5号房屋置换而来,原XX街5号房屋经法院判决归吴XX所有,故本案诉争的位于XX市XX区XX门3-3-201号房屋应系吴XX的个人财产,吴XX可以立遗嘱处分上述房屋。2008年4月30日,吴XX在XX市XX公证处立下遗嘱,在其百年后,将上述房产中属于吴XX的房产份额全部遗留给其四子原告贾某甲一人继承,且该遗嘱经(2008)XX老证民字第166号公证书予以公证,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所举证据不足以推翻该公证书的效力,故诉争的位于XX市XX区XX门3-3-201号房屋在吴XX死亡时即由原告贾某甲继承所得,归原告贾某甲所有。现该房屋由被告王某甲居住使用,被告王某甲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贾某甲的所有权。综上,原告贾某甲要求其继承位于XX市XX区XX门3-3-201号房屋、该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王某甲搬离该房屋之诉求,合法有据,该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贾某甲继承位于XX市XX区XX门口XX门3-3-20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XX市房权证(2005)字第X304454号,该房屋归原告贾某甲所有;二、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上述房屋。一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贾某乙共同承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分割遗嘱公证案例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不服原审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1956年母亲吴XX与继父贾XX在XX街5号结婚,婚后和我三兄弟王某乙5岁、王某甲3岁、王某丙1岁共同生活。1979年叔叔王X1和母亲吴XX因房产发生争议,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XX街5号归母亲吴XX所有。1982年因房屋老旧,我兄弟三人自己成家,为赡养母亲吴XX、继父贾XX,集资在XX街5号拆除老旧房屋,重新建造混合结构房屋,前后、上下二层共四间81.32平方。供母亲吴XX、继父贾XX居住,并且2000年办理了房产证。贾某甲1982年还没有参加工作和结婚。2000年XX街(安乐北街1O号)5号改造,拆迁后安置换房于XX门3-3-201室。2003年元月16日贾XX去世,并未有遗嘱把房产给贾某甲。XX门3-3-201室财产应属于夫妻,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共有财产。二、被上诉人贾某甲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贾某甲在被继承人吴XX于2008年5月15日去世后至2015年3月6日起诉前长达七年时间内从未向被告弟兄三人主张该房产的继承权,也从未提起有所谓的遗嘱公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被上诉人请求。三、被上诉人贾某甲提交的公证书程序错误,内容多处错误,应依法认定无效。四、在老人体弱多病、又无法书写姓名的情况下,公证处没有按照公证《遗嘱公证细则》程序执行,且公证录像没有存档,系被上诉人持有的所“公证录像”缺乏客观性和合法性,程序违法应公证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程序明显违反《遗嘱公证细则》要求,应当无效。五、该遗嘱公证程序违法,且遗嘱非本人签名,代书遗嘱违反法定形式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该遗嘱公证不能做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请求:一、请求依法对被上诉人对XX区XX门3-3-201室提供证据不实给予驳回。二、请求依法对民事判决书(2015)老民初字319号重新申理(驳回原判)。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分割遗嘱公证案例被上诉人辩称 贾某甲、贾某乙共同答辩称:第一,本案诉争房屋属于母亲吴XX个人所有。第二,母亲所做的公正遗嘱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分割遗嘱公证案例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的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分割遗嘱公证案例法院认为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是关于本案诉争的位于XX市XX区XX门3-3-201号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本院认为,该房屋登记在吴XX名下,系由原XX街5号房屋置换而来,原XX街5号房屋经已经生效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79)民二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归吴XX所有,故本案诉争的位于XX市XX区XX门3-3-201号房屋所有权人应为吴XX。因本案诉争房屋系吴XX的个人财产,故吴XX可以立遗嘱处分本案诉争房屋。已为生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三上诉人未提供充分有力证据推翻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故贾某甲可以依照吴XX所立公证遗嘱继承本案诉争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人贾某甲从被继承人吴XX死亡时即依照被继承人吴XX所立遗嘱取得本案诉争的位于XX市XX区XX门3-3-201号房屋所有权。故贾某甲要求其继承位于XX市XX区XX门3-3-201号房屋、该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王某甲搬离该房屋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分割遗嘱公证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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