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分割案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分割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分割案例相关法律依据原告诉称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何XX位于XX县建筑面积为249.96平方米的遗产,原告继承该房产一半的份额;二、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以上遗产的孳息156000元(3间×4000元/月×12个月/年×13年÷4人);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覃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何XX位于XX县建筑面积为249.96平方米的遗产,我继承该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二、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以上遗产的孳息2005年至2018年的四分之一;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父亲D于1993年病故,与被继承人系母子关系,与原、被告系同胞姐弟关系,2008年及2014年,我向被告提出分割房屋租金收入,被告以他生的儿子才享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当年我父亲与被告一起出资建房,并且父亲生前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赡养义务。基于以上原因,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参加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请。 原告C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同意拍卖及分割房子。事实与理由:我很少在家,本案诉争的房子属于祖房,我不同意拍卖及分割。自从覃X1去世后,我母亲生前都是跟D居住直到百年之后。A说她为我妈养老送终是不属实的。我母亲生前也跟口头跟我说,以后房子就留给我弟D。覃某自从我弟覃X1去世后,那时她才两岁半就出去居住,一直都没有跟我们覃家来往。谁出钱装修房子,房子的租金就归谁所有,我不主张分割该房子的孳息。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分割案例相关法律依据被告辩称 被告D辩称,一、请法庭审验本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原件),原告A诉讼的D身份号码:,本人的身份号码是。人有相貌长得相同、同姓有同名,还有同年同月同日同时出生的三同或四同。但,公民身份号码没有重复的同人同号码,一人一个身份号码,本案被诉讼人的身份号码不是本人的身份号码,所以本人与此案无关,与原告A不存在继承纠纷,原告A纯属诬告本人。二、原XX县房,是我母亲留给她的孙仔覃家唯一继承人覃X2的房产与原告A和任何人都不存在继承纠纷。原告A在本案指房产继承纠纷的是母亲生前于1990年在XX县建造了一栋二层房屋,此房至今本人未知。我住在XX县,我们XX路没有117号房。请人民法院核实原告A指母亲生前于1990年在XX县建造的房是117号或是191号被原告A独霸占有?并依法公断。三、由于原告A的诬告,使本人精神受损严重,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原告A诬告使D造成精神受损补偿金300万元人民币。四、由于原告A的诬告,使本人的生意往来受到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原告A诬告D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赔偿赏金100万元人民币。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分割案例相关法律依据法院查明 覃XX(于1975年6月11日去世)与何XX(于2005年5月1日去世)系夫妻关系,生前共同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A、C、D、覃X1(于1993年9月19日去世,覃X1生育一女覃某)。1990年4月16日何XX取得座落于XX县的建筑面积为249.96平方米的两层楼房的产权,房产所有权证号为桂房证字第环0011号。因街道名称的改变,1996年6月25日该楼房办理变更登记,房屋座落变更为XX县,房产所有权证号变更为桂房证字第004489号。2000年以后,该楼房又加建三层,但未办理施工的相关手续。何XX去世后,该楼房由D一家人居住。2005年6月3日,D与韦XX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书》,D把该房屋一楼右边一间门面出租给韦XX,租期从2005年6月3日起至2007年6月2日止,租金为每月350元,2017年12月26日,D的儿子覃X2与韦XX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书》,继续把该房屋一楼右边一间门面出租给韦XX,租期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3000元。2010年D把一楼原客厅和上楼通道改造为半间小三角门面。2013年7月27日,D与李XX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书》,把该房的一楼左边门面出租给李XX,租期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租金为每月1300元。2017年9月20日,D与梁XX、莫XX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书》,D把该房的一楼左边门面出租给莫XX,租期从2017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租金为每月3000元。2017年12月26日,D的儿子覃X2与王XX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书》,把该房屋一楼中间门面出租给王XX,租期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租金每月1500元。2017年12月26日,D的儿子覃X2与韦X2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书》,把该房屋一楼右边门面出租给韦X2,租期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年36000元。2018年2月,A为了明确财产份额,请求D分割母亲遗产和房屋当街三间门面和二楼的租金收入,因协商不成,A将D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求。 另查明,XX县变更为XX县。 上述事实,有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房屋档案资料、证明、房屋出租合同等以及原、被告在庭上的陈述在卷证实。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分割案例相关法律依据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一、本案诉争的房产是否属于遗产?是否已分割?二、原告诉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A、C及被告D的父亲覃XX和母亲何XX先后去世,覃X1又先于其母亲去世,故,原告A、C及被告D是继承人,覃X1的女儿覃某是代位继承人。继承发生后至诉讼时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对XX县XX镇镇XX路89号房屋(原门牌号为XX县)的继承,被告D辩称母亲立遗嘱把该楼房给其子继承,并提交遗嘱证明,但该遗嘱末尾只有一个见证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对该代书遗嘱的效力本院不予认可,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的规定,本案应按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析产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在具体的析产份额上,房屋的建设出资情况,三原告与被告的陈述不一致,且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认定A、覃某的父亲覃X1及D参与了楼房的建设。A、D均称对被继承人何XX尽赡养、照顾等义务,但二者提供的证据均不充分,因何XX在2005年已去世,对上述情况已无法核实。涉案房屋第一至二层系经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后建造,为合法建筑。至于自行建造的第三、四、五层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审批批准,不具有合法所有权,且原告明确暂不予处理。因此,本案确权的范围仅限于案涉房屋第一至二层,对于第三、四、五层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综上,A、C、D、覃某对XX县楼房第一至二层等额共有。原、被告对于案涉房屋第一层3间门面出租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租金的收取,原告A、C、覃某虽主张房屋第一层3间门面2005年至2018年期间的租金已由被告D收取,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收取的租金数额,现被告D认可其已收取租金共计269100元,本院对其认可部分予以认定。因原告A、C、覃某对案涉房屋第一至二层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故三人主张分割该部分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被告D应支付给原告A、C、覃某每人67275元。被告D辩称一楼门面改造费、维修费等费用,要求原告分摊,但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房产分割案例相关法律依据裁判结果 XXXX县XX镇XX路89号房屋第一至二层由原告A、C、覃某与被告D共有,每人占有该房屋第一至二层25%产权份额; 被告D补偿给原告A、C、覃某上述房屋一楼门面从2005年至2018年的租金每人67275元; 驳回原告A、C、覃某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