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按继承份额继承争议房产的拆迁利益案例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按继承份额继承争议房产的拆迁利益案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诉称 1、依法判决原告对房屋享有法定继承权和法定继承份额;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按继承份额继承争议房产的拆迁利益。事实与理由:原告养父因残疾不能生育,1989年6月4日B(原告爷爷)将刚出生的原告抱给了养父王XX抚养,以备将来养老有个依靠,期间父亲1999年7月28日在国家允许办理产权登记后,对现在争议的房产赠给养父后又经养父修缮的居住房产依法办理了使用手续和房产证(现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均被被告D拿去拒不返还)。2003年10月15日父亲不幸过世,2006年农历九月初一奶奶又不幸去世,在原告父亲和奶奶先后去世,养母又外嫁他人后,只给原告留下现在争议的房产一处,由于父亲和奶奶去世后没有对争议房产按继承法规定进行分割,现该房产面临拆迁,被告D即唆使被告E与原告就该房屋继承问题和原告产生矛盾争夺继承权。在经过当地村委会和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的前提下,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按继承份额继承争议房产的拆迁利益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B辩称,答辩人不参与房产继承纠纷,自愿放弃房屋全部继承份额。 被告C辩称,原告无权对房屋分割。 被告D辩称,对被告B代理人身份有异议。另外,从程序上讲,原告A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从实体上讲,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应当明确。 被告E辩称,同意被告C与D的答辩意见,另外被告F也不能参与房产分割。答辩人是出嫁的女儿不继承祖业,应由王家的子孙继承,原告是弃婴不应继承。 被告F辩称,涉案房屋是王XX与答辩人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是答辩人的个人财产,一半作为王XX的遗产依法继承分配;答辩人自愿将个人所有的房产份额及继承份额赠与给原告。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按继承份额继承争议房产的拆迁利益案例法院认为 本案诉争的标的物为原坐落于XX市房屋,该房屋因集体搬迁改造已于2018年12月份被拆除。因该标的物已经在原告提起诉讼前灭失,从客观上已无法再将其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并继承。故原告诉请判令其对该房屋享有法定继承权及法定继承份额,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村的拆迁补偿方案,将于新房建造完成后对被拆迁者重新分配房屋,截至目前新房屋尚未建造完成。因此,标的物目前尚不明确、具体,原告诉请按继承份额继承争议房产的拆迁利益,该利益价值现无法具体估量,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按继承份额继承争议房产的拆迁利益案例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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