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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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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原告诉称

原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济南市房屋二分之一归原告所有;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外祖母某某、外祖父某甲银行存款的二分之一归原告所有。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位于济南市房屋六分之一归原告所有;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外祖母某某银行存款的六分之一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某甲与某某为原告的外祖父与外祖母,某甲与某某育有两女,分别为原告的母亲某乙及本案被告某某,原告母亲于20001014日去世,原告外祖母于2013930日去世,外祖父于20151014日去世,在原告外祖父与外祖母去世后,均未对遗产进行分割,二人留有部分银行存款及房屋一套即位于济南市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因原告母亲某乙先于原告外祖父、外祖母去世,原告享有代为继承权,原告对外祖父与外祖母所留房屋及其他遗产包括银行存款享有二分之一遗产份额。对于遗产分割事宜,原告曾与被告进行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双方一致同意将案件提交给法院,由法院进行公正裁决。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审查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1、涉案房产实际为某某夫妻所有,被继承人某某与被告均为文联职员,1998年被告夫妻因没有住房因此,涉案房产经单位领导、被继承人、及原告父母同意由被告夫妻居住,相关费用也由被告夫妻缴纳,2013年被继承人某甲留有书面材料五份,材料中记载了涉案房产由被告夫妻所有的事实,并载明如经过法律处理无法查明由被告夫妻所有的事实,其个人名下存款及其他财产,其享有的涉案房产份额及继承的份额均由被告继承。被告尽到了照顾被继承人的义务,原告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因此,要求法院在分割遗产时多分。

 

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某某与某甲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两名子女,即原告某某之母某乙、被告某某。某某与20111030日死亡,某甲于20151014日死亡。某乙于20001014死亡。某某与某甲父母均先于两人死亡。2007314日,某某与某甲通过房改购房方式取得位于济南市房屋。2014721日,某甲、原告某某、被告某某对涉案房产制作公证书一份,内容为涉案房产中某某的财产份额由某甲与本案原、被告共同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110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认定涉案房产价值为181.26万元。原告为本次评估支出鉴定费18126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房产由被告继承所有,如需补偿,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补偿款项。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某甲出具的书面材料一宗,在20131025日的材料中某甲明确表示涉案房产中其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全部由被告某某继承。原告对该材料的真实性不能确定,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继承涉案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同时,被告主张涉案房产实际为其所有财产,在购买时也有其出资,只是由于相关规定涉案房产才登记在其父母名下。

 

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涉案房产继承中原、被告继承中所占的财产比例。首先,关于被告主张涉案房产应为其个人财产问题,虽然其提交了相关政策及某甲出具的说明材料,但根据涉案房产权属登记情况结合被告提交的公证书中对涉案房产的表述及某甲在处理其享有的涉案房产份额时的表述,均证明涉案房产应为某某与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某某死亡时,作为其遗产的涉案房产的二分之一财产份额应由某甲及被告某某及原告之母某乙共同继承,某乙早于某某及某甲死亡,因此原告作为某乙的代位继承人,某乙所享有的涉案房产继承份额,应由原告代位继承。某甲应占有涉案房产份额的六分之四,原、被告各占涉案房产份额的六分之一。某甲死亡时留有关于涉案房产处分的相关材料,根据某甲出具的书面证据,其所享有的涉案房产的份额由被告某某继承,因此涉案房产应由原告继承六分之一份额,被告继承六分之五份额。根据估价意见及原、被告陈述,位于济南市房屋由被告某某继承,某某向原告补偿房款为30.21万元。原告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存款,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济南市房屋由被告某某个人继承。

 

二、被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30.21万元。

 

三、驳回原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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