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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中房产继承协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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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中房产继承协议问题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中房产继承协议问题案情介绍

C某与G系原配夫妻共生育ABC三、C四四名子女。C某已于1998年1222日去世,G已于2001年89日去世,C某与G的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C四与D共育有本案被告FE两名子女。C四已于2017年323日去世。C三与M系原配夫妻,生育一子C,即本案原告。C三已于2017年1023日去世。C某与G取得位于济南市房产,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C某,共有权人为G

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坐落于济南市的房屋由原告C继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ABDEFM承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中房产继承协议问题一审法院判决:

位于济南市某某的房产由原告C继承。案件受理费20329元,由被告AB各负担5082元,被告DEF共负担5083元,被告M负担5082元,鉴定费12700元,由被告AB各负担6350元,取样费1000元,由被告AB各负担500元。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中房产继承协议问题二审法院认为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本案中,涉案房产济南市的房产系C某、G的夫妻共同财产。1999年41日,两人所有子女C三、ABC四共同签订《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对涉案房产权属问题进行了约定。现当事人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产生争议,结合一审法院及本院对该案的审理分述如下:

 

1、《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的真实性问题。199941日,C三、ABC四共同签订《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涉案房产由C三继承,C三分别付给BAC四18100元,BAC四在今后均不得对产权提出要求。该协议落款处均有四人签名并按手印。一审审理中,BA主张手印并非二人所按,并申请指纹鉴定。经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按压在“A”签名处右侧的手印印痕与A右手食指指纹捺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按压在“B”签名处右侧的手印印痕与B右手食指指纹捺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在一审审理中,A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帮助其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本院认为,专家辅助人是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辅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和论证意见,弥补当事人知识的不足。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之间的较量,能够使审判人员正确判断出鉴定意见有无证据效力及证明力的大小,从而形成内心的确信。由于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聘请而参加到诉讼中的,故应对专家辅助人的意见综合考虑后,方能决定是否采纳或采纳多少。也就是说,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只是法官判断专业问题的一个参考,并无优先效力。本案中,专家辅助人意见和鉴定意见相左,由于双方意见所依据的检材、条件有所差异,故专家辅助人员的意见尚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故可认定《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是真实的。

 

2、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协议》效力问题。审理中,AB认为协议无效,主要提出了三点理由,一是上诉人提交的G遗留的台历反映不出是否是G本人所写,即使是G所写,也反映不出是自主书写还是被人胁迫所写。二是G作为C某的继承人之一,没有在协议上签名,该协议是遗漏了继承人,不能体现全体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三是上诉人提交的视频资料不是原始载体,是复制品,不应作为证据采信。

 

在审理中,C提交了一本山东友谊出版社99台历。陈述该台历是G所留,主张台历中所记载的内容反映了协议是在G主持下签订的。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台历归G所有。该台历1999年41日页面记录:“早八点去陵园烧百日(100天)宁、庆、屏、盈四人代表盈各付给庆、屏、宁181**元,房产权归盈所有,199941日中午12点各签各印手印。”分析该台历从1月至12月所记载的事项,可以看出,G老人在日常生活中,对自己的认为重要的事项都在台历对应日期记录下来。由此可以得出,对日常事项予以记录,是G老人的习惯,也符合中国部分老年人的习惯,在台历上记录日常生活事项,不存在被人胁迫之理。

 

C某老人于1998年1222日去世,G老人于2001年89日去世。涉案协议为199941日签订,G老人没有在协议上签名,但该协议也体现了G老人的真实意思。一是为了以后子女之间的和睦相处,不为遗产起纷争,老人的财产在生前进行处置,这也符合传统习惯。二是根据G老人遗留的台历记载,1999年41日,是C某老人去世一百天忌日,在这重要的时间节点,G老人仍在这一天记录了对涉案房产的处置情况,而且记录的内容基本和协议内容一致,由这一天开始至G老人去世,G老人从未提出任何异议。由此可见,对涉案房产处置的结果虽不能完全证明是G老人主持授意的,但至少能证明G老人是知晓的,是同意的,反映G老人对涉案房产处置的真实心愿。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录音证据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录音证据属法定证据形式中视听资料一类。一审中,被上诉人C已将该录音的原始载体手机于庭审中提供,并当庭播放,根据当事人整理的录音文字版文件,可以看出,录音完整、清晰、连贯,可反映录音全过程。该视听资料结合本案的涉案协议、日历、当事人陈述及鉴定结果,可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故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协议合法有效,涉案房产应由C三继承,并无不当。

 

综上,AB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中房产继承协议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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