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所有权确认纠纷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所有权确认纠纷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xx市X区X镇X路19号院(以下简称:19号院)内北房4间属于A所有;2.诉讼费由本案各被告承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情简介: G、H生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5名子女,即长子C、次子A、长女F、次女E、三女D;G于2009年4月6日死亡,至其死亡时其父母均已死亡;H于2004年7月8日死亡,至其死亡时其父母均已死亡。1983年4月12日,针对19号院,A取得编号为“X字第027号”的建房证,该证书载明申请建房人为A,建房原因为“住房破旧翻建”,建房数量为4间,建筑面积为288平方米,“宅基面积”为0.34亩,南北长14米,东西长16米,宅基四邻为“南至贾X、北至戚X、东至李X,西至王X”;建房证加盖有“X县X公社X管理区”公章及“X县X公社管理委员会”公章。2014年6月30日,xx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19号院宅基地原建房时间为1983年4月12日,原建房证所有人为A。2016年11月30日,X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19号院宅基地为老房翻建,A于1983年4月12日经批准取得建房证。针对诉争19号院内北房4间的建造情况,2014年6月7日,E、D、E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X路19号有北房4间,是A1983年复员后自行出资建房”。K、M(均为原X党支部、村委会领导)出具书面证言,证明X村村民A于1979年从村里应征入伍,在1983年转业,在服役期间村里每年补助A600元,4年一共补助2400元。2016年1月29日,X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内容与上述书面证言一致。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所有权确认纠纷法院观点: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所有权确认纠纷争议焦点一: A是否基于合法建造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对于B、C所提交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因颁发于诉争北房4间建成后,且申请宅基地系以户为单位,虽然登记户主姓名为H,但不能据此认定诉争房屋系H所建造;对于B、C所提交审批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的建房证,因系针对2003年之后所建房屋进行审批,且申请人姓名有涂改痕迹,故不能作为认定诉争北房4间权利人的依据;基于当时的法律及民事政策,因A作为复转军人回乡落户生活,经合法审批,A取得了编号为“X字第027号”的建房证,在无其他充分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应认定诉争北房4间系A所建造;据此,A翻建4间房屋的行为,属合法建造行为,上述4间房屋的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上述4间房屋应属A个人所有,A是否一直在此居住不影响其物权状态。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所有权确认纠纷争议焦点二: 在于“遗嘱”与“房产继承协议”的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对于2006年11月22日有G签字的遗嘱,因正文系打印,并非本人书写,故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遗嘱的法定形式,应属无效;对于“房产继承协议”,其所称的80年所建房屋5间,欠缺明确指向性,从涉案院落中现存状态看,北侧5间房屋中的4间建于1983年,东侧后加建1间建于2003年,另外,涉案院落中在北房南侧及其他空闲位置又陆续在2003年之后加建了多间房屋;退一步讲,即使协议所处理房屋为诉争房屋,如果将该协议作为继承人协商一致的遗产分割协议,其所处理财产并非遗产,且作为继承人的G未在协议上签字,如果将该协议作为赠与协议,其所用措辞亦没有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的明确意思表示;据此,无论是“遗嘱”还是“房产继承协议”,均不产生诉争房屋归B所有的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所有权确认纠纷裁判结果 坐落于xx市X区X镇X路十九号院内北房四间(系自北向南数第一排北正房五间中的西侧四间)归原告A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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