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提供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服务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提供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服务,济南房产继承律师代理济南房产继承诉讼,济南房产继承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济南房产继承法律问题。如遇房产继承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房产继承律师咨询。基本案情: 王xx与李xx系夫妻关系,王x1、王x2系两人之子女,王x1、周xx亦为夫妻关系。xx村房屋始建于1980年,1988年10月15日制作的《宅基地使用登记表》载明:xx村房屋户主为李xx,家庭人员为王xx、王x1、王x2,宅基地土地权属为国有,宅基地面积为138.24平方米,其中标准面积40平方米,超标面积98.24平方米。2002年12月12日,李xx领取了xx村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月28日,王xx、李xx、王x1、王x2在亲属及xx市xx区xx街道xx村委xx村村委的见证下签订《房产继承赠与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一、王x1负责承担王xx赡养义务产生的经济费用,……;二、王x2负责承担李xx赡养义务产生的经济费用,……;三、xx村房屋包括未计入房产证的部分,王x1、王x2各继承房屋50%的产权,房屋如遇拆迁,王x1、王x2各得50%的拆迁补偿款;……八、如王xx、李xx均不健在,王x1、王x2将对房产进行对称分割;……九、王xx、李xx健在期间,有权居住在xx村房屋至终老;……十四、王x1、王x2任一方如不健在,xx村房屋由王x1、王x2子女各继承此房产的50%产权与使用权;……十五、违约责任:1、王x1、王x2任何一方如不能履行各自责任,则由具有承担能力的另一方接收承担,且不再退回原承担方已偿付的一切费用,并失去该房产的一切继承权;2、王xx、李xx不经过王x1、王x2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房产实际产权归属,否则需要退还各自相应承担方已为其支付的一切经济费用。 2014年4月4日,王xx、李xx与王x2经公证机关公证签订《赠与合同》一份,约定:xx村房屋建筑面积181.1平方米,产权属于王xx、李xx共同共有,经双方协商,王xx、李xx自愿将房屋产权全部赠与王x2一人,王x2接受上述赠与,并保证王xx、李xx居住尽主要赡养义务。2014年4月11日,王xx因病死亡。2014年5月16日,xx村房屋被转移登记至王x2名下。王x1、周xx曾以债权人撤销之诉为由向一审法院主张撤销王xx、李xx与王x2的房屋赠与行为,后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王x1、周xx不服该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6月26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xx民终1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庭审中,王x1、周xx明确本案起诉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相关规定。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提供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服务---一审法院认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xx村房屋始建于1980年,于1988年10月15日制作了《宅基地使用登记表》,后李xx于2002年12月12日领取了xx村房屋的所有权证,前述事实可以确定xx村房屋建造时王x1与王x2尚未成年,故xx村房屋应属于王xx与李xx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后,王xx与李xx签订的《房产继承赠与书》是其二人设立的附义务的处分自己房产的遗嘱,后二人又通过公证形式将名下房产赠与并过户给王x2,该行为表明二人已经撤销了之前的《房产继承赠与书》。综上,王xx与李xx将xx村房屋赠与给王x2的行为属于合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并未损害到王x1和周xx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对王x1、周xx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x1、周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王x1、周xx负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提供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服务---二审法院查明 案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于1988年10月15日制作的《宅基地使用登记表》记载户主李xx,家庭人员包括王xx、王x2、王x1。该登记表记载宅基地标准面积40平方米、超标面积98.24平方米。xx市国土资源局西林中心国土资源所在该登记表上盖章说明“该宅基地标准面积40平方米是按户主申请登记的,其他超标准面积是按户籍人口数进行登记的”。后李xx领取证号为(1991)3-279号土地使用证。2014年4月2日村委盖章确认:土地使用权证号(1991)3-279号,土地使用权人:李xx,房屋坐落于,村组已经撤队转居为国有土地。 关于王xx、李xx为何将案涉房屋公证赠与给王x2,李xx在本次诉讼时陈述,因为医疗费比较贵,一气之下王xx因医疗费发生矛盾,把房子赠与给女儿;医院躺了18天,王x1不来看,所以在老头要求之下才有了公证把房子给了女儿。王x1、周xx认为李xx的陈述不符合事实,他们已经按照《房产继承赠与书》的约定支付王xx医疗费用,并支付了为王xx购买公墓等费用。李xx认可王x1、周xx已经支付王xx5次化疗费用及购买公墓的部分费用。 关于对案涉房屋的投入,王x1、周xx一审时提供一份房屋建造情况说明,认为王x1自1997年参加工作至2004年结婚前参与进行房屋修建、扩建;2004年之后独自承建房屋修建项目若干。金志仁、金志平等在该说明上签字认可情况属实。李xx陈述认为王x1结婚前的房屋装修主要是父母负责的。 本案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2014年4月4日王xx、李xx与王x2经公证机关公证签订《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提供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服务---二审法院认为 王x1、周xx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案涉房屋的产权原登记在李xx名下。2014年1月28日王xx、李xx、王x1、王x2签订《房产继承赠与书》中也明确就父母房产继承分配事宜进行约定,故从产权归属的角度,案涉房屋原属王xx、李xx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2014年4月4日王xx、李xx通过公证形式与王x2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王xx、李xx自愿将房屋产权全部赠与王x2一人,王x2接受上述赠与并保证王xx、李xx居住尽主要赡养义务。王xx、李xx作为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对案涉房产的处理是其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房产继承赠与书》虽然亦有房产继承和赠与的内容,但基于当时并未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故关于案涉房产的继承和赠与应以后一份公证书的内容为准。 第三,1988年,王x1、王x2作为李xx的家庭人员,在以李xx为户主申请宅基地面积时,对于宅基地超标准面积部分98.24平方米,王x1、王x2当时应享有相应的份额。但之后撤队转居,案涉宅基地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李xx,故从权利外观上,王x1、王x2对案涉房屋所占土地不再享有共有的份额。王x1主张其从1997年工作以后对案涉房屋的改建、扩建持续有投入,但因案涉房屋是1980年由李xx、王xx建造,2002年办理房产证时登记在李xx一人名下,故王x1这一主张不影响李xx、王xx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并进行处分。考虑到王x1对案涉房屋的贡献及可能的投入,以及本案还涉及家事继承方面的问题,故王x1可以就其原有宅基地份额及对案涉房屋改建、扩建等投入向受益人王x2主张相应的补偿,但无权以此主张案涉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王x1、周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提供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服务---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济南房产继承法律问题。如遇房产继承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房产继承律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