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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系夫妻关系,x1x2系两人之子女,x1xx亦为夫妻关系。xx村房屋始建于1980年,19881015日制作的《宅基地使用登记表》载明:xx村房屋户主为xx,家庭人员为xxx1x2,宅基地土地权属为国有,宅基地面积为138.24平方米,其中标准面积40平方米,超标面积98.24平方米。20021212日,xx领取了xx村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14128日,xxxxx1x2在亲属及xxxxxx街道xx村委xx村村委的见证下签订《房产继承赠与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一、x1负责承担xx赡养义务产生的经济费用,……;二、x2负责承担xx赡养义务产生的经济费用,……;三、xx村房屋包括未计入房产证的部分,x1x2各继承房屋50%的产权,房屋如遇拆迁,x1x2各得50%的拆迁补偿款;……八、如xxxx均不健在,x1x2将对房产进行对称分割;……九、xxxx健在期间,有权居住在xx村房屋至终老;……十四、x1x2任一方如不健在,xx村房屋由x1x2子女各继承此房产的50%产权与使用权;……十五、违约责任:1x1x2任何一方如不能履行各自责任,则由具有承担能力的另一方接收承担,且不再退回原承担方已偿付的一切费用,并失去该房产的一切继承权;2xxxx不经过x1x2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房产实际产权归属,否则需要退还各自相应承担方已为其支付的一切经济费用。

 

201444日,xxxxx2经公证机关公证签订《赠与合同》一份,约定:xx村房屋建筑面积181.1平方米,产权属于xxxx共同共有,经双方协商,xxxx自愿将房屋产权全部赠与x2一人,x2接受上述赠与,并保证xxxx居住尽主要赡养义务。2014411日,xx因病死亡。2014516日,xx村房屋被转移登记至x2名下。x1xx曾以债权人撤销之诉为由向一审法院主张撤销xxxxx2的房屋赠与行为,后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x1xx不服该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626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xx民终1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庭审中,x1xx明确本案起诉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相关规定。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提供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服务---一审法院认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xx村房屋始建于1980年,于19881015日制作了《宅基地使用登记表》,后xx20021212日领取了xx村房屋的所有权证,前述事实可以确定xx村房屋建造时x1x2尚未成年,故xx村房屋应属于xxxx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后,xxxx签订的《房产继承赠与书》是其二人设立的附义务的处分自己房产的遗嘱,后二人又通过公证形式将名下房产赠与并过户给x2,该行为表明二人已经撤销了之前的《房产继承赠与书》。综上,xxxxxx村房屋赠与给x2的行为属于合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并未损害到x1xx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对x1xx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x1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x1xx负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提供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服务---二审法院查明

 

案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于19881015日制作的《宅基地使用登记表》记载户主xx,家庭人员包括xxx2x1。该登记表记载宅基地标准面积40平方米、超标面积98.24平方米。xx市国土资源局西林中心国土资源所在该登记表上盖章说明“该宅基地标准面积40平方米是按户主申请登记的,其他超标准面积是按户籍人口数进行登记的”。后xx领取证号为(19913-279号土地使用证。201442日村委盖章确认:土地使用权证号(19913-279号,土地使用权人:xx,房屋坐落于,村组已经撤队转居为国有土地。

 

关于xxxx为何将案涉房屋公证赠与给x2xx在本次诉讼时陈述,因为医疗费比较贵,一气之下xx因医疗费发生矛盾,把房子赠与给女儿;医院躺了18天,x1不来看,所以在老头要求之下才有了公证把房子给了女儿。x1xx认为xx的陈述不符合事实,他们已经按照《房产继承赠与书》的约定支付xx医疗费用,并支付了为xx购买公墓等费用。xx认可x1xx已经支付xx5次化疗费用及购买公墓的部分费用。

 

关于对案涉房屋的投入,x1xx一审时提供一份房屋建造情况说明,认为x11997年参加工作至2004年结婚前参与进行房屋修建、扩建;2004年之后独自承建房屋修建项目若干。金志仁、金志平等在该说明上签字认可情况属实。xx陈述认为x1结婚前的房屋装修主要是父母负责的。

 

本案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201444xxxxx2经公证机关公证签订《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提供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服务---二审法院认为

x1xx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案涉房屋的产权原登记在xx名下。2014128xxxxx1x2签订《房产继承赠与书》中也明确就父母房产继承分配事宜进行约定,故从产权归属的角度,案涉房屋原属xxxx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201444xxxx通过公证形式与x2签订《赠与合同》,约定xxxx自愿将房屋产权全部赠与x2一人,x2接受上述赠与并保证xxxx居住尽主要赡养义务。xxxx作为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对案涉房产的处理是其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房产继承赠与书》虽然亦有房产继承和赠与的内容,但基于当时并未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故关于案涉房产的继承和赠与应以后一份公证书的内容为准。

 

第三,1988年,x1x2作为xx的家庭人员,在以xx为户主申请宅基地面积时,对于宅基地超标准面积部分98.24平方米,x1x2当时应享有相应的份额。但之后撤队转居,案涉宅基地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xx,故从权利外观上,x1x2对案涉房屋所占土地不再享有共有的份额。x1主张其从1997年工作以后对案涉房屋的改建、扩建持续有投入,但因案涉房屋是1980年由xxxx建造,2002年办理房产证时登记在xx一人名下,故x1这一主张不影响xxxx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并进行处分。考虑到x1对案涉房屋的贡献及可能的投入,以及本案还涉及家事继承方面的问题,故x1可以就其原有宅基地份额及对案涉房屋改建、扩建等投入向受益人x2主张相应的补偿,但无权以此主张案涉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x1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提供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服务---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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