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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解答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济南房产继承律师代理济南房产继承纠纷诉讼。原告某某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胡xx的遗产:位于xxxxxx路138号第二单元14xx号房屋一套(估价50万元),其中原告得83333元;车牌号为xx****85号小轿车一辆(估价6万元),其中原告得1万元;银行存款约10万元,其中原告得16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继承人胡xx的母亲,被告李某某系被继承人胡xx的配偶,被告某某系被继承人胡xx的女儿。被继承人胡xxxx职工,于2015年xx日在xx突发疾病死亡,其生前居住在xxxxxx街道xx路231号1单元第16xx室。对被继承人胡xx的遗产:位于xxxxxx街道xx路231号1单元第16xx室房屋一套;位于xxxxxxxx路140号第1单元xx号房屋一套;位于xxxxxx大道1公里xx19栋xx号房屋一套,经原、被告协商,原告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并于2015年826日在xx市公证处作出放弃继承公证。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解答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对被继承人胡xx的遗产,位于xxxxxx路138号第二单元14xx号房屋一套;车牌号为xx****85号小轿车一辆;银行存款10万元,因原、被告协商未果,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对于房产属于被告李某某与被继承人胡xx约定属于被告李某某单独所有,不属于被继承人胡xx的遗产,不予分割,车辆同意给原告,但原告需给被告李某某、某某50000元折价款;银行存款不属于被继承人胡xx的遗产,是被告李某某个人财产,不应分割,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不合理诉讼请求。济南房产继承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法律问题被告某某的辩论意见与被告李某某的辩论意见一致。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2016617xx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补正公证书各一份,拟证明(1)被继承人胡xx于2015年623日在xx市因病死亡;(2)被继承人胡xx生前未遗留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3)被继承人胡xx的法定继承人为原告某某、被告李某某、某某;(4)原告仅对位于xxxxxx街道xx路231号房屋,位于xxxxxxxx路140号第1单元xx号房屋;位于xxxxxx大道1公里xx19栋2C9号房屋放弃继承;(5)原告对被告及被继承人胡xx共同存款中属于被继承人遗产部分、车牌号为xx****85号小轿车、位于xxxxxx路138号第二单元14xx号房屋没有放弃继承权;对xx研究所支付的保险赔款150000元、抚恤金及治疗费303836元、养老保险80000元、公积金4800元、企业年金100900.54元没有放弃分割。被告李某某、某某辩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公证书证明原告放弃保险赔款150000元、抚恤金及治疗费303836元、养老保险80000元、公积金4800元、企业年金100900.54元的分割。对原告主张的第(5)项证明保险赔偿款、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没有放弃分割,并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对原告的该项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其他证明目的,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供的房屋登记查询信息一份、车辆查询信息一份,拟证明被继承人胡xx与被告李某某共同拥有位于xxxxxx路138号第二单元14xx号(建筑面积94.77平方米)房屋一套;车牌号为xx****85号(飞度牌)小轿车一辆,现被继承人胡xx死亡,其中属于遗产部分,原告有权继承。济南房产继承律师代理济南房产继承纠纷诉讼被告李某某、某某辩称,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房屋查询信息证明该房屋属于被告李某某单独所有,不属于遗产范围,也不属于被继承人胡xx与被告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经查,位于xxxxxx路138号第二单元14xx号(建筑面积94.77平方米)房屋登记日期为2014610日,系被继承人胡xx与被告李某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归夫妻单方所有,虽登记于被告李某某名下,但属于被继承人胡xx与被告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属于遗产继承范围。对原告提供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3、原告提供的被继承人胡xx、被告李某某银行明细各一份,拟证明被继承人胡xx与被告李某某夫妻共同存款情况,属于遗产部分,原告有权继承。被告李某某辩称,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继承人胡xx于2015年623日死亡,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某某2015629日以后的银行流水属被告李某某的个人存款,且进款理由不详细,不能证明该存款属于遗产范围,对被继承人胡xx遗留存款57000元,其中28500元属于胡xx的遗产,原告有权继承,原告应分得9500元。对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某某的银行流水信息系被继承人胡xx死亡后,被告李某某的银行交易情况,不能证明该存款系被继承人胡xx与被告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某某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被继承人胡xx的银行流水明细,足以证明被继承人胡xx遗产银行存款情况,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遗产范围,因此,对原告提供的被继承人胡xx的银行存款流水明细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4、被告李某某提供(2015xx字xx号、xx号公证书及房屋产权证各一份,拟证明被告李某某与被继承人胡xx生前约定位于xxxxxx路138号、140号两处房屋各自所有,位于xxxxxx路138号的房屋属被告李某某单独所有并非遗产,原告已经放弃对位于xxxxxx路140号房屋的继承。原告辩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产权证不能证明被告李某某与被继承人胡xx约定房屋归各自所有,应当按照遗产处理,原告有权继承。被告李某某提供的公证书及房屋产权证,无法证明被继承人胡xx与被告李某某约定位于xxxxxx路138号、140号两处房屋各自所有,因此,对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5、被告李某某提供的(2015xx字第7354号公证书及保险理赔通知,拟证明原告已经放弃保险赔偿款、抚恤金、养老保险金、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的继承,但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50000元给原告。原告辩称,原告没有放弃对保险赔偿款、抚恤金、养老保险金、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的继承,原告属于人身意外险的受益人,原告没有放弃对保险赔偿的继承。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该组证据,与本案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存在关联性,因此,对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6、被告李某某提供的民事诉状副本一份,拟证明原告已经放弃对遗产的继承。原告辩称,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案原告主张的位于xxxxxx路138号第二单元xx室房屋、xx****85号小轿车及夫妻共同存款,原告没有放弃继承。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对本案诉请财产放弃继承,因此,对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被继承人胡x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某某、被告李某某、某某,三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胡x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胡xx的遗产均有继承权。2.登记在被告李某某名下位于xx肃省xxxxxx路138号第二单元xx室,建筑面积94.77平方米的房屋,系被告李某某与被继承人胡xx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该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被继承人胡xx的遗产,三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即各继承该房产六分之一的份额。登记在被继承人胡xx名下的xx****85号小轿车,系被告李某某与被继承人胡xx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该车辆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被继承人胡xx的遗产,三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即各继承该车辆六分之一的份额。(济南房产继承律师代理济南房产继承纠纷诉讼)被继承人胡xx名下银行存款57016.5元,系被告李某某与被继承人胡xx夫妻共同财产,其中28508.25元属于被继承人胡xx的遗产,三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即各继承9502.7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继承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于2015年623日死亡,被继承人在死亡前没有遗留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因此,原告、被告李某某、某某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原告主张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位于xxxxxx路138号第二单元xx室房屋(估价50万元),庭审中,原告对被继承房产估价每平方米4500元,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被告李某某、某某对被继承房产也估价每平方米4500元,但其认为面积应当按照套内面积计算,由于,原、被告无法对被继承房产的价值达成一致,原告申请本院对被继承房产进行委托评估,被告拒绝进行评估,被告拒绝对被继承房产进行评估,视为对自己相应权利的放弃。对被继承房产的价值按照交易习惯,应当以建筑面积计算房产的实际价值,因此,本院认为,原告的估价符合交易习惯及惯例,本院予以认可。被继承房产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0元计算,即被继承房产的价值估价为426465元(94.77平方米×4500元)。三继承人分别继承该房产六分之一的份额,即71077.5元(426465元÷6)。判决前,原告撤回对被继承人遗产xx****85号小轿车(估价6万元)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分割被继承人银行存款100000元,经审查,被继承人的遗产银行存款为28508.25元,三继承人分别继承该存款三分之一份额,即9502.75元。综上,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xxxxxxxx路xx号第二单元xxxx号.房屋产权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分别给付原告某某、被告某某房屋折价款x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继承人胡xx的遗产银行存款 xx元,由原告某某、被告李某某、某某各分得9502.75元。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某某、被告某某xx元。

 

三、驳回原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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