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代位继承纠纷案件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代位继承纠纷案件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代位继承纠纷案件原告诉称 2012年7月,A诉称:被继承人B系XX退休职工,其与C生育长子D、次子E。C于2007年10月28日去世,E于2005年7月3日去世。A系E唯一子女。B于2011年9月22日去世。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A、D共同使用位于XX市某区302号房屋,判令A、D平均分割B单位发放的抚恤金44302元(已扣除丧葬费5000元),判令位于XX市某区601号房屋归A所有,A支付D补偿款27.48万元,判令鉴定费由D承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代位继承纠纷案件被告辩称 D辩称:我认为不能分割位于XX市某区302号房屋,B已经订立遗嘱,该遗嘱是有效的,我父亲是国家的精英。关于抚恤金,B生前已经告诉单位这些款项应该全部归我所有,单位也出具了证明,我也领取了该款项,抚恤金是对家属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不是B生前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也全部用于B死后的事情。 关于位于XX市某区601号房屋,我没有同意评估,所以我不同意支付评估费。E死于B之前,所以E对上述房屋自然丧失继承权。B与E生前已经断绝了父子关系。我在2012年3月曾与A之母F多次协商,我告知F上述房屋的地理位置,F没有记住是其个人问题,我没有隐匿财产。上述房屋系我出资购买,出资与A无关,我不同意给A上述房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代位继承纠纷案件法院查明 B与C生育二子D、E。E与F生育一女A。经原审法院询问,A与D确认B与C于1966年离婚,E于2005年7月3日死亡,B于2011年9月22日死亡。 2000年10月10日,B取得位于XX市某区302号房屋之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面积60.07平方米。2006年10月14日,B与XX签订《拆迁安置回迁预购住房协议》,其内容为B在拆迁范围的房屋位于某区302号房屋,B不再缴纳与原住房等建筑面积置换的新建住房的成新差价,B回购新房增购建筑面积为74.93平方米,新房面积为135平方米。2006年10月14日,B与该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回迁预购住房协议》。2010年9月,该单位交付了位于XX市某区302号房屋。 位于XX市某区601号房屋所有权人系B,发证日期为2005年11月11日。原审诉讼中,经A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位于601号房屋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出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其内容为评估总价为137.41万元。A为此次评估支付评估费5935元。 2011年10月8日,D从XX领取B抚恤金44302元、丧葬费5000元。 原审法院庭审中,双方的主要争议: 1、遗嘱问题。D提供字据一份,其内容为因能尽养老义务,我决定我的单位分房XX917生活区一套135㎡住房由长子D单独继承,立此为据。B2010年8月2日。D以此证明XX市某区302号房屋应由其单独继承。A对上述字据不予认可。经原审法院询问,A对上述字据不申请鉴定。 2、丧葬费用问题。D提供票据,以此证明B抚恤金、丧葬费已经使用。A认为上述票据与该案无关,其没有主张丧葬费用。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代位继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代位继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 1)位于XX市某区302号房屋之相关权益由D单独继承。 2)位于XX市某区601号房屋归D个人所有,D支付A房屋补偿款六十八万七千零五十元。 3)D支付A抚恤金二万二千一百五十一元。 4)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代位继承纠纷案件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代位继承纠纷案件律师点评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D未提供证据证明A丧失继承权情形,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A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关于XX市某区302号房屋一节,D就此提供B书写字据一份,A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经法院释明亦不申请笔迹鉴定,故法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采纳。考虑到上述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上述房屋之相关权益归D单独继承。 关于XX市某区601号房屋一节,B对上述房屋未作处理,故依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A以B隐匿遗产要求对上述房屋多分,事实上,D曾告知相关人员,原审法院庭审中D以谁主张谁举证抗辩,法院对A之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上述字据中扶养的相关内容、A的现实情况等因素,故上述房屋归D所有,D支付A房屋补偿款687050元。 关于抚恤金44302元,D提供之证据显示其为B支出的丧葬费低于XX发放的丧葬费5000元,故该抚恤金应按照法定继承全额予以处理,鉴于D已经领取上述款项,故D应支付A抚恤金22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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