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用去世配偶的工龄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济南房产继承律师||用去世配偶的工龄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审理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用去世配偶的工龄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诉称 原告C诉称:原、被告三人之父B于1998年6月2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原、被告三人之母A于2016年1月3日死亡。XX市XX区XX大街×号系2001年12月A取得产权的房屋。A于2003年4月10日在XX市XX区第二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自愿将上述房产全部属于A的份额留给原告继承。 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XX市XX区XX大街房屋由C一人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用去世配偶的工龄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 被告D辩称:涉案房屋系B单位分配的住房,该房屋虽系A在B死亡后所购买,但购房时使用了B的工龄,故该房屋中有B的份额,A的遗嘱因处理了B的份额,应为无效。此外,D在购房时支付了20000元购房款,该笔款项应当返还。综上,D不同意C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E辩称,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其听从法院判决。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用去世配偶的工龄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查明 B与A系夫妻,二人共育有三名子女,即C、D与刘E。B于1998年6月20日死亡,A于2016年1月3日死亡。XX市XX区XX大街房屋原系B承租的公有房屋。B死亡后,A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购房时使用了B的工龄。2003年4月10日,A在XX市XX第二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全部属于A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留给C继承。 另查,A曾于2003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D腾退涉案房屋。D在该案中表示购买涉案房屋时曾经进行了出资;A对此不予认可,称涉案房屋系A出资购买。该案经一、二审,判决支持了A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中,D主张购买涉案房屋时支付了两万元购房款,该笔款项应当予以返还,但未就其出资情况向法院提交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明信、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公证书、缴费凭证、购房结算单、证人证言、判决书、公证卷宗、房屋买卖合同、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国管局机关承租人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申请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用去世配偶的工龄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 综上所述,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A名下的XX市XX区XX大街房屋由C继承。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C分别给付D、刘E补偿款各10万元。 3、驳回D的其他诉讼请求。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本案中,XX市XX区XX大街房屋系A在B死亡后购买的房产,该房产应为A的个人财产。A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全部属于A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留给C继承,故在A死亡后,涉案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应由C一人继承。 法院认定XX市XX第二公证处于2003年4月10日出具的公证书及A的公证遗嘱有效,现C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涉案房屋,理由正当。鉴于A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B的工龄,故C在继承涉案房屋后,还应对B的继承人给予适当的补偿。D称购买涉案房屋时支付了两万元购房款,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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