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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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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原告某甲诉称,被继承人某某与某丁系夫妻关系,二人的子女仅某戊、原告某甲、被告某乙、某丙四人,无其他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被继承人某某于20127月去世,其妻某丁于20065月去世,某某的父母均早已去世,除原、被告外,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某某生前名下有位于济南市xx区房管局租赁房三间,建筑面积38.95平方米,后通过产权调换,取得了位于济南市xx区的房产,建筑面积97.28平方米,产权调换所缴纳的249911元由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共同垫支。201273日,被继承人某某去世后,共同继承人某戊、原告某甲元、被告某乙成、被告某丙四人商定:同意该房屋由原告某甲单独继承,超面积差价249911元由原告某甲自己承担,其他人自愿放弃该房继承权,待房屋交付后协助办理继承手续,原告某甲同意并放弃父亲其他房产的继承权。20121218日,继承人某戊因病去世,其继承权转移至丈夫某甲与女儿某乙。2013626日,所有继承人签订房产继承协议一份,约定该房屋由原告某甲单独继承,除享受拆迁补偿157783元外,其他费用由原告某甲自己承担,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该房产继承权,待房屋交付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原告某甲同意并放弃父亲其他房产的继承权。20137月该房交付后,原告某甲入住至今。2015114日,原告为父亲办理该房房产证后,因被告某甲反悔未能办理过户。为此,原告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继承人某某名下的位于济南市xx区房产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依法承担。

 

 

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某乙、某丙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按照继承协议办理手续。被告某甲、某乙辩称,对遗产继承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其在签名捺印时并不清楚协议的具体内容;被继承人遗留的两套房产协商时对某戊房屋补偿款为16万元。其中6万元已经兑现,另10万元没有给予补偿。

 

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案例----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继承人某某、某丁系夫妻关系,二人的父母均早已去世。其子女仅某戊、原告某甲、被告某乙、某丙四人,无其他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其中某戊于20121218日去世,被告某甲、某乙系继承人某戊的丈夫及女儿。被继承人某丁于2006516日去世,其去世后某某没有再婚,亦没有分割其遗产。被继承人某某于201273日去世。被继承人某某生前名下有位于济南市xx区房管局租赁房三间,后通过产权调换,取得了济房权证天字第号项下位于济南市xx区室的房产。

 

2013626日,原、被告在案外人xxxx的见证下签订房产继承协议一份,主要约定,“济南市xx区房产由次子某甲继承,其他继承人同意自愿放弃继承权。”原告某甲、被告某乙、某丙、某甲、某乙及见证人xxxx均在房产继承协议上签名捺印。上述涉案房产于2015114日在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济房权证天字第号),登记所有权人为某某。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殡葬证存根、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职工登记表、房屋权属状况信息表、房产证复印件、遗产继承协议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据以认定。

 

院认为

济房权证天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坐落于济南市xx区房产系被继承人某某、某丁生前合法取得的财产,二人去世后,为其合法遗产。关于遗产继承协议的效力问题,原、被告对遗产继承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虽然被告某甲、某乙抗辩其签名捺印时并不清楚协议的具体内容,涉案房产还有10万元补偿款没有给予,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且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某丙对此均不予认可,故被告某甲、某乙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某丙、某甲、某乙均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原、被告在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综上原告要求将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济房权证天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坐落于济南市xx区房产归原告某甲所有。

 

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五条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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