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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继承律师谈济南房屋继承有关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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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继承律师谈济南继承有关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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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继承律师谈济南房屋继承有关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原告诉称

原告A诉称,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四日原告养母F经遗嘱公证由原告与另一养子D继承其自有的位于XX县的“X房证字第2xxxxx9号”房屋。养母于20063月病故,在该遗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时,另一养子D已病故于2002年8月。据此,原告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两被告擅自签订XX县XX街房征协(2015xxx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签订的XX县河边街房征协(2015)xxx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济南房屋继承律师谈济南房屋继承有关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案情介绍

1993年98日,F立下《房产继承遗书》,内容为:“我是XX县XX镇XX街F,民国24年我嫁到XX,民国30年离婚,民国32年再改嫁到XX县城厢西街8队,但一直无生育子女。1949年又被赶走,1952年胞兄M把自己的房产即现我所居住的房屋赠给我,1963年我收养了A,1971年又收养D,现我年事已高,并重病在身。生活难以自理,为恐今后A、D对该房产发生争议,我特立本遗嘱,将我本人东自垟外是河流,西自垟外是街道,南与盘英是共垟,北与锰矿站共垟的X房字第××号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给A、D所有。我今后的生养死葬由A、D两人共同负责。”立书人:N,代书人:H,见证人:K,G。立下遗嘱后,在XX县公证处对该遗嘱进行了公证。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为集体土地,土地类别和用途为住宅,房屋原为土瓦房,1994年以F的名义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房屋拆除重建,被告主张系其与丈夫出资重建,原告陈述其未出资,房屋为F出资重建。F2006年38日去世,被告B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XX镇。被告B丈夫L于2002年8月去世。

 

2014年1031日C作出C房屋征收决定书(上政房征﹝xx﹞2号),决定对XX河一桥至二桥之间,河边街的居民房屋及单位房进行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除安置宅基地外,其余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由C组织实施,并委托XX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决定书后,C对房屋征收进行公告,公告中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5年128日,C委托XX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与B签订《XX河防洪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并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C在协议中的甲方落款处盖章,XX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在委托代理单位落款处盖章,乙方签名B,鉴证单位:XX县XX镇人民政府盖章。现涉案房屋已经被征收拆除。另查明,原告A与被告B丈夫D系F收养的子女,D于2002年8月病故,被告B与D生前生育有女儿v。A在立遗嘱时已经出嫁。

 

 

济南房屋继承律师谈济南房屋继承有关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法院观点

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依法不属于可继承的范围,但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属于遗产可以继承分割。涉案房屋登记权利人为F。F于1993年98日立下遗嘱《房产继承遗书》明确其去世后由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其养子女A、D,即由A、D共同所有。1994年涉案房屋被拆除重建,被告B主张系其与丈夫出资重建,原告主张系F出资重建,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提供证人的多份书面证言和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的拆除以及重建均是被告及其丈夫出资,原告自认其未出资,主张系F出资,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本案中重建房屋时A早已出嫁,F已经78岁高龄,房屋也一直由被告B、D、F居住,原告提供的多个证人证言也证实A在F去世后曾口头表示不要本案涉案房屋的情形,本院认为被告的主张证据更为充分,更具说服力,本院予以采信。

 

认定房屋系被告B与D出资重建后,因建造取得物权,重建后房屋应为B和D所有,F立下的遗嘱因房屋的重建已经不再产生遗嘱继承的效力,F死后不发生遗嘱继承,亦不发生法定继承,故原告A对涉案房屋不再享有权利。此种情形下,2002年8月被告B的丈夫D去世后,被告B作为房屋的权利人与C签订《XX河防洪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该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协议书应为无效,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济南房屋继承律师谈济南房屋继承有关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屋继承律师谈济南房屋继承有关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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