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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有关的房产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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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有关的房产买卖纠纷原告诉称

原告A诉称,原告系三被告同母异父的哥哥。本市XX9号203室房产系母亲E生前按照房改政策购置的房产,是母亲的唯一房产。1997年5月,母亲立下书面遗嘱,表示在其去世后,该房产及其它剩余财产全部由三被告共同继承,但在2009514日,母亲又与三被告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由三被告共同向母亲支付60万元购买母亲的房产,此后,三被告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却一直没有向母亲支付房款。20123月母亲去世,4月原告才得知此事。原告认为,母亲与三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对遗嘱的撤销和变更,由于母亲生前已将该房产处置,故因卖房而产生的60万元债权应作为母亲的遗产由原告与三被告共同继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四人各得人民币15万元。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有关的房产买卖纠纷案例基本案情

原告与三被告系同母异父的兄妹,三被告的父亲系原告的继父。本市XX9号203室房产系被继承人E生前享有的房产,其在此居住至去世。本案原、被告各自均有住所。E生于1912年66日,1997515日其立下遗嘱:1、本市XX9号203室房产系其购买的“房改房”,因购房款实际是由B、C、D三人共同支付的,故该房产在其去世后由B、C、D三人共同继承;2、因B、C、D在其晚年对其尽到了赡养照顾义务,故其去世后剩余的存款及所有的书籍、家具也均由B、C、D三人共同继承。任何人不得有任何异议。该遗嘱于同年5月16日在XX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9年514日,E(卖方)与三被告(卖方)签订了“XX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约定:E将本市XX9号203室房产以人民币60万元价格转让给三被告,三被告于2009520日以现金支付购房款。但三被告实际并未向E支付该60万元房款。同年811日三被告缴纳了该房产的买卖契税计人民币6000元,并于817日领取了该房产的销售发票,经向房产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XX9号203室房产变更由三被告共同共有。20123月E去世,4月原告始知E立有遗嘱并得知了遗嘱内容,5月原告又得知了三被告与E之间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事实。原告认为,母亲与三被告签订的买卖契约,是对其遗嘱中关于房产继承内容的撤销和变更,60万元房款应作为母亲的遗产由原、被告四人按法定继承分配。后因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即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四人均分60万元房款。被告B、C均表示,本案涉及的房产买卖契约并不是真实交易的体现,2009年因国家对房产交易有优惠政策,三被告和母亲也想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故决定提前办理房产过户,买卖契约就是为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签订的。另母亲生前从未向三被告主张过该房款,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原告现在主张该房款也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D依法办理了应诉手续,但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参加开庭审理。本案审理期间,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终因分歧较大,调解无效。

 

另查,2009年XX市房产管理局规定,当年年底前办理房产交易,买卖契税先征后补。E与三被告签订的买卖契约显示,合同仅填写了房产信息、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必要条款,其它如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一概免去或不写。2009年520日,E因病住进XX附属中大医院,2010年720日出院,出院后其就居住在涉案房产中,直至去世。E晚年的生活及医疗问题主要由三被告负责解决。该事实,有三被告提交的房产买卖契约、E的病历、C代理E与XX附属中大医院签订的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三被告轮流照顾E的值班记录、E晚年生活照片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有关的房产买卖纠纷案例法院观点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本案被继承人E在生前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对于E的遗产应按照其遗嘱继承。对于原告主张的E与三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对遗嘱中关于房产继承的撤销和变更,原、被告应按法定继承分配60万元房款的观点,本院认为: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本案所涉房产,被继承人并未卖给他人,而是卖给了三被告,由三被告共同共有,这一结果与遗嘱中关于房产继承的意思表示也是完全一致的。2、本案所涉的房产买卖契约,仅填写了合同要求的必要条款,对于房产交付、违约责任等条款均无约定,也未填写面积误差提示和补充协议,而这些条款对于房产交易双方而言,均是需要仔细斟酌并明确约定的,而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当时办理过户也是为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理由,符合一般情理。因此,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并不能证明E与三被告之间具有真实的房产交易的合意。3、房产过户后,E的居住情况并未发生改变,也没有证据证明E向三被告主张过房款,三被告也均居住在各自住所。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E与三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并不足以证明E变更或撤销了其关于房产继承的遗嘱内容。另由于买卖契约约定的付款时间是2009年520日,E于2012年3月去世,现并无证据显示E曾要求三被告支付房款,故被告就此提出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因本案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人E撤销或变更了其遗嘱中关于房产继承的内容,且原告据此主张的债权也已过诉讼时效,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各方应按E所立遗嘱内容继承。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有关的房产买卖纠纷案例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有关的房产买卖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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