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法定继承案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法定继承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法定继承案例原告诉称 A、B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戊、高某某名下的位于济南市xx区xxx村x号楼x-xxx室的房产;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的父亲刘某戊于2014年5月30日因病死亡,母亲高某某于2008年3月19日因病死亡。位于济南市xx区xxx村x号楼x-xxx室的房产系被继承人刘某戊、高某某于2001年10月24日通过房改购房取得,系两被继承人的共有房产。为解决房产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A、B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山东省建设厅济南xxxx公司工人登记表一份,证明被继承人刘某戊、高某某系夫妻关系; 证据2、原、被告母亲高某某、父亲刘某戊的殡葬证存根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父亲刘某戊、母亲高某某均已死亡; 证据3、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权属状况信息一份,证明涉案房产是两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4、房地产平面图(复印件)一份,证明济南市xx区xxx村x号楼x-xxx号房屋为两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5、xxx村街道人社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亲属关系; 证据6、历下区xxx村街道xxx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两原告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法定继承案例被告辩称 C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起诉,四位继承人已达成遗产分割协议书,该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应按照协议书履行。1、原、被告四继承人签订的协议书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全部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作出的遗产分割处分,该协议是四位继承人自愿作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其他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至今为止涉案房产已处分完毕,即归本被告所有,其他原、被告作为继承人有权向本被告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主张房屋折价款,而无权要求对房屋进行重新分割;2、本被告完全同意严格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向其他几位继承人支付相应价款,但两原告反悔,不同意按照协议收取房屋折价款,导致本被告一直未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因此,本被告要求其他三位继承人严格按照协议履行。 C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D辩称,同意被告C的答辩意见。遗产的分割应按照协议书履行,另外本被告认为协议已经履行,房产已经归被告C所有,本被告和两原告享有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向被告C主张房屋折价款的权利。因此,两原告起诉本被告要求重新分割房产是完全错误的,本被告要求严格按照已经生效的协议书继续履行。 D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2014年12月16日原、被告四人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对涉案房产原、被告已达成分割协议。 经庭审质证,C、D对A、B提交的证据1、2、3、5、6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根据原、被告达成的协议,涉案房产已归C所有;A、B对D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C支付房款,但被告C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并拒绝支付协议约定的价款,所以该协议已经解除,对原告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该房屋并未过户,并不属于被告C所有;C对D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A、B及被告D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确认下列事实:被继承人刘某戊、高某某夫妻共育有四位子女,长女C、次女B、长子A、次子D。高某某于2008年3月19日因病死亡,刘某戊于2014年5月30日因病死亡。高某某的父母、刘某戊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坐落于济南市房屋,系被继承人刘某戊、高某某依照国家房改政策共同参加房改购置,于2001年10月24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刘某戊名下,房屋共有人为高某某。被继承人高某某、被继承人刘某戊均死亡后,2014年12月16日,C、A、D、B四人达成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兹有老人刘某戊的房屋xxx村xxx路x号楼x单元xxx号楼,经C、A、D、B4人商量,把房屋归C所有,愿拿出肆拾伍万元钱,C玖万、A玖万、D拾伍万元、B拾贰万元。特立此协议。”C、A、D、B在协议书中均签名并捺印。原告A、B以被告C拒绝支付房屋价值补偿款为由,诉至本院。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法定继承案例法院查明 原告B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房屋评估申请,经山东新永基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评估,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评估报告,认定基本市场价值为640598.00元。 另查明,涉案房屋现由被告D居住使用。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法定继承案例法院认为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xxx村x号楼x-xxx室房产系被继承人刘某戊、高某某的遗产,A、B、C、D系被继承人刘某戊、高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继承人可以协商处理继承问题。2014年12月16日,原告A、原告B、被告C、被告D对上述房产的继承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归C所有,由C向A、B、D支付相应的补偿款。该协议出于四人自愿,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A、B以被告C拒绝支付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为由,主张该协议失去效力,对遗产重新分割。本院认为,遗产分割协议中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亦未约定房产补偿款的履行期限,原告B无证据证明向被告C在合理期限内催告过债务,且被告C不同意解除合同,反而认为原告B对协议反悔,拒收补偿款,被告C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A、原告B请求解除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涉案房屋的继承分割应按照原、被告达成的协议继续履行,即坐落于济南市xx区xxx村x号楼x-xxx室房产归被告C所有,被告C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额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价值补偿。因该协议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应视为即时履行,由于被告C未及时给付补偿款,且考虑到该房产已升值,故按年利率6%,自协议达成的次日(2014年12月17日)起,由被告C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法定继承案例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济南市xx区xxx村x号楼x-xxx室房产归被告C所有; 二、被告C分别支付原告A、原告B、被告D房屋价值补偿款人民币9万元、12万元、15万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C支付原告A补偿款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4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C支付原告B补偿款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4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被告C支付被告D补偿款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4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六、房产评估费6400元,由原告A、原告B、被告C、被告D各负担1600元; 七、驳回原告A、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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