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继承纠纷-财产未及时分割 被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继承纠纷-财产未及时分割 被主张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介绍 A、B和C系姐弟,1984年三人之父病故,留有房屋一幢,但三人当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1986年B搬离该房屋,由于A已外嫁,该房屋自此由C居住并管理。1989年,该房屋经过C的修缮、翻新,用途由住宅用房转为营业用房,由C对外出租并收益。2000年,C在未取得兄、姐同意的情况下,向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下称房管处)申请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10年下半年,A、B得知该情况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房管处对该房屋的产权登记。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继承纠纷-财产未及时分割 被主张超过诉讼时效2011年10月28日,A、B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对房屋的共有份额。C一审答辩称,本案应属继承权纠纷,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逾20年,故已超出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继承纠纷-财产未及时分割 被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遗产,且A、B未放弃继承权。因遗产未分割,故已转化为双方共有财产。本案系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故C关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但考虑到C居住、管理及贡献情况,酌情可多分10%。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继承纠纷-财产未及时分割 被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A、B各享有房屋面积的30%,C享有房屋面积的40%。 一审宣判后,C不服,提起上诉。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继承纠纷-财产未及时分割 被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的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因继承人间具有家庭关系且遗产尚未分割,应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案实质是共有人对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前提分配具体份额,而非继承权受到侵害,属于共有权确认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故不适用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C对共有物进行了管理与添附,但该行为不能变更物权的共有架构,且长期以来的使用、出租收益由其独享亦应考量,故原判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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