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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赠与纠纷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房产赠与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案例原告诉称

原告代某甲诉称,被告戴某甲、戴某乙、代某乙、代某丙均系原告的弟弟,被告代某丁系原告的妹妹。我们的父亲代XX、母亲吴XX生前共有楼房一套及附带堆放杂物的小屋一处,该楼房位于XX县城XX路西、房产证号:临房权证XX改字第××号、面积91.09平方米。因购买该楼房楼房时系原告全额出资,所以原被告的父母生前立下遗嘱一份,由原告继承涉案楼房及堆放杂物的小屋,其他财产由被告戴某甲、戴某乙、代某乙、代某丁继承。现原被告的父母已相继去世,对涉案的房产继承问题双方发生争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位于XX县城XX路西、房产证号:临房权证XX改字第××号、面积91.09平方米的楼房一套归原告所有。

济南房产继承赠与纠纷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房产赠与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戴某甲、戴某乙、代某乙、代某丙、代某丁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支持,本案系继承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某楼房一套、堆放杂物的小屋一处归原告所有”,案由应该为所有权纠纷,而不是继承纠纷。如果是继承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应是“某楼房一套、堆放杂物的小屋一处由原告继承”。2、原告所诉的遗嘱应为无效遗嘱。该遗嘱经几个被告辨认,并非原被告的父母书写;遗嘱的内容违反常理和公序良俗,违背原被告父母的真实意思。原被告的父母共生育五子一女,原告经商多年、生活富裕,而其他四子均无正式工作,特别是五子代某丙至今未婚、生活困难,遗嘱中将最为值钱的楼房由原告继承,其他财产由其他子女继承,唯独没有被告代某丙的份额。2003年原被告的父母立遗嘱时,其财产也只有楼房一套,几乎没有其他值钱的财产,遗嘱中称其他财产由其他子女继承等于变相的剥夺了其他子女的继承权。原被告的父母生前,均由几位子女无微不至的轮流照顾,且原被告的父母生前性格耿直、为人处事公道,不会偷偷立遗嘱,即使立遗嘱,作为父母应当将财产对子女作出平均分割。3、原告起诉时认为房屋价值为10万元,其他被告愿意以高于10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4、原告诉称其父母之所以将楼房赠与给原告是因为购买楼房时是原告全额出资,对于这一点无据可查;即使原告在父母购买楼房时出资,也应当认定为是其对父母的赠与,最多只能是借款。5、原告诉争房屋,现被告代某丙居住其中,代某丙的户口一直与父母在一起,一直没有分户。

济南房产继承赠与纠纷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房产赠与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案例法院查明

原、被告双方的父亲代XX,1923年3月15日出生,2015年2月8日病故;原被告的母亲吴XX,1933年9月10日出生,2007年8月11日病故。代XX和吴XX生前生育子女6人,长子代某甲、次子戴某甲、三子戴某乙、四子代某乙、五子代某丙、女儿代某丁。

原被告的父亲代XX与母亲吴XX生前共有楼房一套及附带堆放杂物的小屋一处和其他财产,该楼房位于XX县城XX路西、房产证号:临房权证XX改字第××号、面积91.09平方米。2003年3月30日,原被告的父亲代XX与母亲吴XX自书遗嘱一份,将上述楼房一套及附带堆放杂物的小屋一处由原告代某甲继承;其他财产由被告戴某甲、戴某乙、代某乙、代某丁平均继承。代XX和吴XX在遗嘱中特别说明,上述房产购买时,是长子(即原告)代某甲全额付的款。

2016年6月25日,五被告在原告代某甲在场的情况下对代XX、吴XX涉案楼房之外的其他遗产等进行分割,五被告每人分得现金45000元。原告代某甲未参与分割。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遗嘱、XX县粮食局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书、公证书等证据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

济南房产继承赠与纠纷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房产赠与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案例法院认为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原被告的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原告代某甲指定为涉案房产的继承人,并且涉案房产确系原告父母生前的合法财产,原告亦符合遗嘱继承人的条件,原被告父母生前所立遗嘱又合法有效。故原告代某甲取得涉案房产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权是基于近亲属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一种财产权,其实现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死亡并且留有一定的个人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原、被告的父母生前立下遗嘱将涉案的房产及其他财产进行了处分、分割,其中将涉案的房产交由原告代某甲继承,在继承开始后,原告代某甲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涉案房产,未放弃继承权。从以上的事实及分析可以看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被告辩称要求判决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背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本案中原、被告父母所立遗嘱不仅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且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认为该遗嘱违背公序良俗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涉案遗嘱并非原被告的父母所写,但未能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对于遗嘱涉及的其他财产已经按照遗嘱的指定予以分割,故被告认为该遗嘱为无效遗嘱的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对于涉案房产的价格的争议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继承赠与纠纷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房产赠与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案例裁判结果

坐落于XX县城XX路西、房产证号:临房权证XX改字第××号、面积91.09平方米的楼房一套及附带堆放杂物的小屋一处的产权由原告代某甲继承、归原告代某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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