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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纠纷律师咨询案例原告诉称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位于XXXX区房屋的拆迁补偿款2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拆迁补偿款19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A有兄弟三人,其父母在XXXX村共有9间房屋(该村南边房屋5间,北边房屋4间),兄弟三人分家时每人分得房屋3间。因A在胶南工作,常年不在XX村居住,故原告A分得南边房屋2间,北边房屋1间。马XX分得南边房屋3间,马X2分得北边房屋3间。因该村拆迁,A与马X2的妻子B(马X2已去世)于2017年3月11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对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部分由原告享有14的份额,在村委会支付给B后支付给原告。但被告B及其女儿在领取了补偿款拒不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请求返还其应得的补偿款项,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纠纷律师咨询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BCD共同辩称,一、原告诉称涉案房产有其一间,不是事实。涉案房产系B之夫马X2于1978年从其父母处分家析产所得。该房产一直由B夫妻及其两个女儿共同使用居住至拆迁,该房产初始办证所有人为马X2一人,此后马X2因病去世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又变更至B名下,该房产并没有登记原告为该房产的共同共有人。因此,原告诉称涉案房产有其一间这不是事实。二、原告诉状中所称的协议为无效协议。1.2012年马X2因病去世,马X2去世时共有四个继承人,母亲董XX、妻子B、大女儿D、小女儿C。经与马X2的部分继承人协商,马X2的母亲董XX、女儿C将其应得继承份额赠与B,但马X2的大女儿D并未放弃继承权。此后,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了B的名下,但该房产应当属于BD的共同财产,因双方没有进行析产,BD的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2017年3月11日,B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对该房产的财产权益做出了实质性的处理,1协议书认可老房产中有一间是原告所有;2该四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有原告的四分之一。该份协议在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C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全体共有人的财产权益,这份协议应当为无效协议。2.原告诉称的协议系原告采用欺诈方式欺骗B签署。在该份协议签署期间,因为拆迁工作的需要经常会有相关人员找B签字,其中原告就曾找过B签字。当时原告并没有让B看纸面上的内容,同时因为B没有文化就是看也看不懂,在这种情况下签了这份协议,以欺诈手段欺骗B签订的协议也应当无效。三、退一步讲,假设原告主张的协议有效,其诉请也过高。1978年马X2分得的四间平房面积为48.2平方,此后马X2又对该房屋进行了加盖,面积为45.53平方米。截止拆迁时该房产的补偿面积为93.73平方米,所得货币补偿的为792000元。根据原告的主张,78年分家时有间平房是他的,因此属于原告所得的房屋面积为12.05平方米,原告只能依照比例主张补偿款。四、原告将C列为被告提起诉讼主体有误。C早就放弃了对该房产的继承权并将继承权赠与其母亲B,该房产与C没有任何关系。同时该房产拆迁的被补偿主体为B,并非是C,原告主张权利所依据的协议,签订主体是BC并没有向原告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义务。因此,C与原告及与本案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将C列为被告主体错误。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针对三被告的诉讼请求及起诉。

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纠纷律师咨询案例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A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同被告B签订的协议书一份。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该协议书有异议,第一、该协议系原告采用欺诈方式骗取B签署,原告找B签字并没有让B看协议内容,因为B没有文化;第二、涉案房产属于BD共同共有,该份协议处分了共有人的财产权益,从D的角度来看,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第三、协议中说原告在分家时分得涉案房屋的一间,不是事实。

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纠纷律师咨询案例三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XX村委会证明信,证明B与马X2生育子女情况。2.土地登记档案2份,证明马X2于1978年分得涉案房产,登记为权利人,无其他共有人;马X2去世后,该房产变更登记为B。3.XX村评估分户报告单,证明涉案房产在拆迁时的面积状况。4.房屋评估值和各种奖励补助发放表,证明安置楼房货币补偿款。5.XX村村庄搬迁安置货币补偿协议书,证明B是受补偿主体。6.发放拆迁补偿款的银行流水,证明拆迁款发放至B账户。7.个人业务转账凭证、C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证明补偿款是打给了B,并未打给CD,其后C需要钱,B将钱提出借给了C,后C于2018年归还了给B,现款项存在B账户内。

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纠纷律师咨询案例原告的质证意见:1.对证明信无异议。2.对房屋初始登记在马X2名下无异议;对B申请变更登记档案真实性无法确认。3.对评估分户报告单、补助发放表无异议,认可货币补偿款为792000元。4.对补偿协议书、补偿款发放交易流水的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被告CD未获得拆迁补偿利益。5.从C银行交易流水显示的交易时间、金额及牵扯的账户看,并考虑B年近70岁,无固定收入来源,原告怀疑被告BC串通转移补偿款,以致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实现。

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纠纷律师咨询案例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从档案材料看,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是根据房屋继承协议,但该继承协议遗漏了D,故转移登记是不合法的。

被告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原告与涉案房产无关。

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纠纷律师咨询案例法院查明

位于XXXX区宅基地房屋系1978年经村委会同意建设,于1991年初始登记,权利人为马X2,土地使用证号为(1991)字第GI450051号。2012年2月29日,马X2去世。2013年5月10日,经XXXXXX法律服务所见证,BC、董XX签订房产继承协议,约定C、董XX自愿放弃上述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份额,同意归B全部继承所有。当日,B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XXXX区人民政府核准,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为B。2017年3月8日,BXX村村委会签订村庄搬迁安置货币补偿协议,认定B的四间正房为一个标准宅基地单位,给予货币补偿792000元,宅基地上房屋评估值为110457元,另有奖励资金24000元、过渡补助费1000元、搬迁补助费10000元等,扣除置换购房款20000元后,B取得拆迁补偿共计917457元。2017年3月11日,B(甲方)同A(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补偿权益分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一、位于XX村登记于马X2(马X2已去世,马X2系甲方丈夫)名下的宅基地房屋四间,其中三间系甲方与马X2婚后分家所得,另一间由乙方分得。上述房屋一直由甲方占有使用。二、甲、乙双方均认可评估公司对拆迁房屋的评估值为110457元,乙方同意该评估值由甲方全部享有。三、甲、乙双方均同意积极配合房屋的拆迁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拆迁工作的进行。四、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的对接,由甲方负责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搬迁奖励及相关补助。五、甲方同意该四间拆迁房屋的房屋货币补偿部分,乙方享有14的份额,村委会支付甲方后由甲方按乙方要求支付给乙方。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留存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2017年4月29日,917457元补偿款存入B账户,B于2017年5月2日将该款取出,交给C。2018年11月27日、28日,C账户向B在济南市开设的3个银行账户转账5笔共计907000元。

另查明,A父母马海青、董XX共生育三个儿子即A、马X2、马XX,三个女儿即马永美、马永香、马永芬。马海青于2006年去世,马X2于2012年去世。马X2B生育二个女儿即DC

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纠纷律师咨询案例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原告A是否有权获得涉案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14的份额;二是承担本案付款责任的主体。

首先是A对涉案被拆迁四间房屋是否享有权利的问题,BA签订协议书能够证明涉案被拆迁四间房屋由B、马X2于婚后分家分得其中三间,A分得其中一间的事实,故A享有涉案被拆迁四间房屋14份额的权利,有权获得该四间房屋拆迁补偿利益的14份额。三被告提出涉案被拆迁四间房屋全部由马X2B分家分得,协议书系BA欺诈签订的抗辩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是AB签订协议书的效力问题,该四间房屋中的三间是马X2B婚后分家取得,属于该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马X2去世后,该三间房屋的一半是其遗产,在董XXC将可继承遗产的份额让与B的情况下,D可继承该三间房屋的18份额,但协议书中关于A放弃其应享有房屋评估值的份额,以及A应获得房屋货币补偿款的14份额由B领取,再过付给A的约定,并未侵害D的权利,同时该部分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B应将其取得的A应当分得的房屋货币补偿款14份额的198000元给付A,对原告要求被告B支付补偿款19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CD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涉案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由B受领,虽B将款项全部出借给C使用,但C于2018年11月将其中907000元归还B;同时,本案中亦无其他证据证明CDB串通实际获得了涉案房屋货币补偿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CD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纠纷律师咨询案例裁判结果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房屋货币补偿款198000元。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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